税总解读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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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增值税改革”)的顺利实施,结合以往试点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所有营业税纳税人都将纳入试点范围,不缴纳营业税,只缴纳增值税。由于目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所附数据不能满足营改增后全面推进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试点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试点改革的经验,提前对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以适应试点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管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材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一)(本期销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三)(服务、房地产、无形资产抵扣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四)(扣税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5)(房地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固定资产(不含房地产)进项税额抵扣表;本期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资料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

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四)》(扣税表)。

(3)已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其他材料。具体包括: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购买符合抵扣条件并在此期间申报抵扣的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复印件;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缴款书及符合抵扣条件的境外单位报表或发票,并在此期间申报抵扣;已出具农产品收购证明的存根或报告;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合法证明和扣除清单;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设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需向项目所在地或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金表》。

(五)公告附件分别为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格式及所附数据、《增值税预缴税金表》样本及相应的填报说明。

发布于 2023-12-3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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