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退_免税:出口企业谨慎处理五件事
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恰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2号公告,简称第22号公告)。出口企业应谨慎处理五件事,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出口退(免)税风险。
出口退(免)税应按时申报
截止日期:从2016年4月延长至2016年6月(延期申报除外)
提示:按原规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在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领取全部单据,申报退(免)税。逾期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或税收政策。公告第22号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出口的实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服务和劳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届时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逾期申报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在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2016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以6月份增值税申报期为最终期限,仅限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
案例:2016年8月,某制造企业发现2015年出口价值100万元(离岸价格)的货物,在2016年6月前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免)税,且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超过出口免税申报期限(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因此,出口货物失去了享受免税或免税的机会,应作为国内货物征税。该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5%,销项税额按100 ÷ (1+17%) × 17% = 14.53(万元)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当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计算。
饲料加工业务应定期核销
截止日期:从2016年4月延长至2016年6月(延期申报除外)
提示:根据原规定,生产企业申请退(免)税核销后,不得申报上一年度进口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2016年4月20日后企业未申请核销的,暂不办理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待企业申请核销后才能办理。公告第22号规定,出口企业从事饲料加工业务的,2015年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饲料加工业务核销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案例:某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刚接触饲料加工业务,将2015年饲料加工业务数据发送至办税处申请核销时,税务人员发现其提供的饲料加工手册未在海关核销,提醒其核销时间应在次年4月20日前。如果进口加工手册已于2015年被海关核销,最迟可于2016年6月20日按照公告22号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出口退税。
不要让出口货物的收集过期
截止日期:从2016年4月延长至2016年6月(延期申报除外)
提示:根据原规定,出口货物在退(免)税期限内未收到的,除特殊情况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在2016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不能收汇出口货物申报表》,并提供与所列原因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按收汇处理。公告第22号规定,2015年1月1日后出口退(免)税申报可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因此,对于出口货物收汇,应与申报期同步实施,企业应按原规定在4月申报期结束前,分清办理出口收汇的时限。
案例:2016年7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对一家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2015年出口总值167万元人民币的出口商品有3种,全部免征退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退(免)税申报期内收汇的,应当申请与收汇相同的,逾期不申请的,适用免税政策。企业在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未提交视同收汇申请的,按免税政策办理。已免征退税的出口货物予以抵扣并返还,出口货物相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予以核定并转出。
报关单缺失的电子信息应提供信息
截止日期:从2016年4月延长至6月
提示:根据原规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申报退(免)税时,如果没有行政部门对应的电子信息,则不能申报计算退(免)税。对此,企业发现无相关电子信息时,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无相关电子信息出口退(免)税凭证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和资料,并提出信息查询需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时间的限制,否则会存在逾期申报的风险。公告第22号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服务和劳务可以延期至2016年6月20日。
案例:某外贸企业2016年6月初未收到2015年12月申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信息,涉及外购货物50万元,出口退税7.5万元。在税务人员的指导下,企业在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及时提出了《无相关电子信息的出口退(免)税凭证申报表》的申请。相关凭证和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该出口货物的正式退(免)税申报不作为逾期申报处理。
应重视出口退税申报的延期
截止日期:从2016年4月延长至6月
提示:根据原规定,如果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劳务,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公告》所列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提供,否则, 逾期未办理延期申报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或税收政策,公告22号规定出口退(免)税可延至增值税申报期前2016年6月,因此延期申报申请的最终日期应在两者之间,而不是原政策规定的4月增值税申报期前。
案例:2016年5月某国税机关清理2015年数据时,发现企业A 2015年出口货物360万美元未申报出口退(免)税,涉及240多万元的退(免)税,未申请延期申报。根据22号公告规定,如因特殊原因未收齐单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提供证明材料,并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经批准出口退(免)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在税务人员的提醒下,企业A及时完成了延期申报手续,避免了未申报退(免)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