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你必须了解的发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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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区别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由基础联或基础联增加的其他联组成,基础联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免赔额复印件,作为购买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证明,并留存备查”;普通增值税发票基本联次为2联,少于专用发票抵扣联次。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只能普通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对于应税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通过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购买、开具、取消和证明纸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信息。”;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始收款程序是怎样的?

答:(1)一般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一定程序领取专用发票。基本程序如下:

(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信息:《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投票资格得到验证。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户三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纳税人领取发票票审批表。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放。随着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关于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关于安装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通知》的出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将发放至办税服务大厅;

(4)开具发票收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开具《发票征收书》,并上传批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和征收方式;

(5)接收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变更时提供的复印件)、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发票征收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专用发票。

(2)营改增后企业的确认程序已通过验证表:

为了提高营改增后纳税人税务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我省营改增后的纳税人通过填写前期营改增后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了相关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发票开票资格信息,由税务机关后台统一导入,省去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和发票开票资格申请的相关工作。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直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的开具手续,领取《发票征收书》。

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1)前台信息:

(1)税务登记证。

(2)经理身份证明(提供经理变更复印件)。

(3)发票收款书。

(4)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金税号牌、税控号牌、报税号牌或IC卡。

(2)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和网上办税服务进行申请。网上申请通过后,他们可以选择去自助税务区和大厅前台领取发票,或者通过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发票获得发票。

5.增值税发票有几份?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版和六版。专用发票基本联为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买方记账;第二联为抵扣联,买方制作抵扣凭证;第三联是记账联,是卖家记账用的。从纳税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印制了6版专用发票,其中1-3份仍为基本联,4-6份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使用。

6.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完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

(二)应办理而未办理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7.有哪些可能不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应向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向消费者出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

(2)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支付的政府资金或行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从旅游服务购买者处获得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餐饮、交通、签证、入场和差旅费后的总价和额外费用。

试点纳税人选择上述方法计算销售额收取和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售后租回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在什么情况下,按简易征收方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对于出售自有固定资产的普通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如果适用按简易方法减2%征收3%增值税的增值税政策,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开具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或者销售折扣、暂停、退货等方面有错误的。,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抵扣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0.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1)专用发票已送达购买方的,购买方可以填写并上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或《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对应的蓝色专用发票需经税务机关认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的除外)。如果认证结果为“认证合格”,且已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则采购人在填写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应根据信息表中所列的增值税金额暂从当期进项税中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扣除的,可以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使用;如果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匹配”、“专用发票代码与编号认证不匹配”,且所购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则采购人不计入进项税,也不转出进项税。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如专用发票未送达买方或买方拒绝,卖方应在专用发票认证期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审核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号”的《信息表》,并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4)卖方凭税务机关审核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负数输出开具。红色字母的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五)税务机关需要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普通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办理。

11.销售折扣开票有什么规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价格和折扣金额,折扣价格为销售额;同一张发票上未单独注明的,以销售金额为价格,不得扣除折扣金额。

1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小规模纳税人有应税行为,购买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13.开具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完整并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得压线或交错;

(3)发票复印件和扣款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采购人有权拒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

14.什么是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可以在申报月份内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规定所称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用IC卡或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提交开票数据电文。”(蓝色部分现已改为金质税版或税控版)

15.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纳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具有书面合同、完税凭证和境外单位的报表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6.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时间限制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进项税额应在认证后当月的申报期内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甲级税收抵免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甲级税收抵免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卖方使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扫描认证, 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可查询选择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扣除期限为本月1日起180天内按月申报纳税人,本季度第一月1日起180天内按季度申报纳税人。

17.逾期但未认证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系统统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海关缴款书,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审核比对或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法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公告》(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审核后,将比对匹配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发布于 2023-12-3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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