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发票相关事项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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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发票类型

增值税发票有四种,分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普通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旧机动车除外),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4)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字样。

(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含自然人),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6)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与税务机关监管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传统的纸质发票相比,它在发票的申请、开具、流通和检查方面更加方便快捷。目前,电子发票主要在电子商务、电信、快递和公共服务企业推广。根据业务条件的需要,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接收程序

(一)申请发票领取书

增值税纳税人首次领取发票,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申请内容包括增值税发票种类、最高开票限额、每月购票数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定发票的种类、限额、数量和收款方式,开具发票收款书。

(2)税控开票培训和开票系统准备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航天信息或百网金夫)组织的新型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操作培训,购买相应的税控设备(金税板或税控板),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购买报税板。税务机关负责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纳税人领取发放的税控设备,自行安装开票软件。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执行。其中,税控板(金税板、税控板)零售价每490元,报税板每230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航天信息或百网金夫)对使用税控屏系列产品的纳税人按每户每年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纳税人使用两套以上税控面板产品的,技术维护费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

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抵扣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独立售票机)所支付的费用和年度技术维护费,可以根据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出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

(3)发票的收取

首次代收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发票代收书、增值税税控设备、购买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税务大厅办理。

纳税人再次领取发票时,不仅要携带上述材料,还要随发票一起报税。收取发票时,不需要携带增值税纸质发票到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会直接用报税信息代替纸质发票。检查完成后,纳税人的预期采购数量是每月批准的采购数量与纳税人当前库存数量的差额。

三是改变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核定票数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或核定购票数量。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会计核算健全,两年内无发票违规记录,且有相应的注册资本、月销售额、税负率、税收信用等级等。),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票的签发和保管

纳税人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收取款项时,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接受加工、修理、更换服务的付款,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要求他们更改货物的名称和金额。

从2016年5月1日起,所有新纳入营改增的纳税人都将纳入货物和服务的税收分类编码试点范围,使用新的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应按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开具,所有发票应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储存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坏。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应报税务机关检查后销毁。

动词 (verb的缩写)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开票说明

(1)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版和税控版。税控专用设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专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业务发票。

(2)纳税人应在联网时使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开具发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可以自动上传已开具发票的详细数据。

(3)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网上开具发票的,仍可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线下开票时限和线下开票总金额内开具发票,超过限额将无法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开具发票后第二个月未能通过网络上传发票明细数据,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联网上传发票数据才能开票。如果仍然无法联网,需要携带专用税控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非纳税申报,然后才能开具发票。

(4)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纳税申报。

不及物动词增值税发票抵扣

(1)可抵扣税额

1.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货运增值税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联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中扣除。

2.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3.农产品收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4.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

(二)扣除期限的有关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后的次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8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比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法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从2016年5月1日起,具有B级以上税收抵免的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使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取得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再进行扫描认证。他们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市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需要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确认当月月末需要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4)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改革的新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已使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获得了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再能够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市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需要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并确认当月月末需要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5)取消扫描认证的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纸质发票,但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找到相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七.发票无效

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退货、开票错误等。,收到退回的发票,扣除符合无效条件的部分,按无效处理;如果在发布过程中发现任何错误,可以立即使其无效。

作废的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按“作废”处理,每一份纸质专用发票(包括未打印的专用发票)上都要注明“作废”字样,并一式三份保存。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规定所称:

(1)退回发票和扣款的收据不得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月份;

(二)卖方未抄税和未记账;

(3)采购人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匹配”、“专用发票代码与号码认证不匹配”。

八、开具红字发票

(1)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销售退回、开票有误、暂停应税服务、发票抵扣和发票无法认证,但不符合注销条件,或因销售部分退回和销售折扣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采取以下方式:

1.如果专用发票已经送达购买方,购买方可以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对应的蓝色专用发票需经税务机关认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的除外)。如果认证结果为“认证合格”,且已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则采购人在填写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应根据信息表中所列的增值税金额暂从当期进项税中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扣除的,可以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使用;如果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匹配”、“专用发票代码与编号认证不匹配”,且所购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则采购人不计入进项税,也不转出进项税。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如果专用发票未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拒绝,卖方应在专用发票的认证期(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验证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3.卖方应根据税务机关核实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负数输出开具。红色字母的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以利用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向税务机关系统地查询信息表的内容。

(二)税务机关需要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普通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办理。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相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内开具多张红字发票。机动车销售红字统一发票应当与机动车销售蓝字统一发票原件一一对应。

发布于 2023-12-3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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