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应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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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系统也免缴增值税,应符合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融资渠道从单一向多元化转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越来越普遍。营改增后,非金融企业从借款中获得利息,免征增值税,总结如下。

对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征税是一项通则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销售金融服务应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保险的经营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本办法所称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包括各种占用和借贷资金)并取得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

据此,无论金融企业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将资金借给他人,都应视为贷款的应税服务行为。

对于非金融企业相互提供资金并收取利息,如企业间借入营运资金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企业股东以非投资方式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个人向企业或他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等。,都要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额是销售贷款服务时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也免于统一借款制度的增值税规定

《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规定》规定,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内核心企业及集团所属金融公司收取的利息,按照不高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率或已支付债券票面利率的利率免征增值税。统一借款人向基金用户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支付给债券的票面利率的,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借入的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向下属单位收取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的还本付息业务。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集团所属的金融公司与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资金分配,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向企业集团划转,由企业集团统一返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人的业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和92号公告先后规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内核心企业和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称“统借方”)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将转移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债券投资与获得债券基金和银行贷款的共性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赚取利息和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企业以支付利息为条件获得债券资金。对债券持有人来说,是以债务投资的形式,将所持有的社会闲散资金提供给债券发行企业,以获得回报,即利息收入的行为。

可以看出,统一借款人利用债券发行资金开展统一借款偿还业务,实际上是利用贷款资金开展统一借款偿还业务的行为,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一借款偿还业务相同,只是提供资金的贷款实体不同,一个是银行与企业或个人的区别。因此,借款人以发行债券的形式获得资金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以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的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也实行免征增值税的统借统还优惠政策。

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免税是有条件的

借款人和贷款人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统一借款人借入国外资金(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借入资金是否会下拨到下属单位或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下拨;向借款企业收取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或债券的票面利率),这是免除非金融企业之间资金拆借业务增值税不可或缺的三个条件。

以上三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的,不能按统一制度享受增值税免税。

其中,借款人收取的贷款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的贷款利率标准,不仅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而且借款人从借款人处获得的利息应视为销售贷款服务的全额增值税,但不能单方面理解为向金融企业还款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只有超过标准收取的贷款利息才征收增值税。

正确区分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中的企业是关键

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即具有共同股权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普通关联企业),经常相互借款。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业务产生的利息,不能按照企业集团统一借款还款业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中的所有企业都是关联企业,但不是所有的关联企业都必须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普通的关联企业,尤其是简单的母子公司和企业集团,在形式上很容易混淆。两个企业都是股权挂钩,或者作为股东投资于另一个企业,或者持有母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属于同一个母公司。

因此,有必要考察资金借贷各方是否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不仅要考察它们之间的股权关系,还要考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商叶琪字[1998]59号)规定的条件:企业集团是指以资金为主要纽带、以集团章程为主体的母子公司,企业集团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可以用于宣传、广告,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在考察关联企业是否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时,最直观、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母公司是否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虽然有些企业集团被称为“集团”或“集团公司”,但它们没有注册成立企业集团。它们只是股权投资和投资的关系。这样的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即使关联企业之间借入资金产生的利息不高于银行借款利率,也不能免征增值税。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贷款业务应视为贷款业务,对资金贷款人依法取得的全部利息征收增值税。

发布于 2023-12-3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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