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管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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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业税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金融、建筑、房地产、生活服务等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纳入营业税改革试点。为便于双方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税收征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建、偿还债务等多种形式取得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主要内容

(1)政策要求:根据房产的购置时间、纳税人类别、房产类型,进一步细化明确纳税人购置房产如何预交,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二)抵扣税款的凭证要求:纳税人以扣除房地产价格后的总价和价外费用的余额作为销售或计算预缴税金的依据的,允许抵扣的价格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上凭证包括税务机关监管的发票、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三)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纳税人将其取得的房地产转让给其他个人的,不得代其开具或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其他问题:《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的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

发布于 2023-12-3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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