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进一步明确的政策了!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推进
关于试点金融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营改增试点期间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1.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试点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指的金融同业利息收入:
(1)金融产品的质押式购买和转售。
质押式购买和转售金融产品是指交易双方对债券等金融产品进行质押的短期融资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2.《过渡性政策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一年以上还本付息免征增值税的寿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是指除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县(县级市、区、旗)及以下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机构独资贷款公司、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的法人机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在农村设立的,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境内自然人出资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社区互助银行金融机构,由自愿参股的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组成,为其成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独资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设立的,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含直辖市和地级市管辖的市区。
4.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县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所属县支行向农民、乡镇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
农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的贷款,但不包括过渡性政策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民小额贷款。
农民是指《过渡性政策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民。
农村企业和农村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在农村注册的企业和组织发放的贷款。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企业名单
1、企业农业贷款
2.企业林业贷款
3.企业畜牧业贷款
4.企业渔业贷款
5.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企业贷款
6.其他涉农企业贷款(煤炭、烟草、矿业、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农企业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田改造
10、防汛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业贷款
13、农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24、农村沼气建设
25、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6、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7、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8、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9、林业与生态环境建设
30.个人农业贷款
31.个人林业贷款
32.个人畜牧业贷款
33.个人渔业贷款
34.农林牧渔业个人贷款
35.农民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6.农民助学贷款
37、农民医疗贷款
38、农民住房贷款
39.其他农民消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