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权威解读营改增政策口径,一定要看!
通过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在推进营改增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以及地方政府在4月14日省国税局地税局局长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还不了解政策,或者还处于初步讨论研究阶段。因此,本次培训将围绕税收要素简要介绍营改增的基本政策、文件难点和变化。
第一部分是营改增的基本情况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全面推进营改增的基本情况,给大家一个宏观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建筑、金融、房地产、生活服务四大行业。事实上,自5月1日起,营业税已纳入增值税,原营业税纳税人全部转为增值税。原营业税的应税活动在5月1日以后不再征收营业税,但过渡期前后可能会有部分业务交叉。比如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3号公告规定,已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这里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是说要缴纳增值税,而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也为了改革的顺利过渡。所以,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要同时征收增值税。4月30日前仍为企业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为企业缴纳增值税。
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纳税人不能随意选择。比如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是4月30日。纳税人不买单,5月1日后还能缴纳增值税吗?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日前的,无论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种仍应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随意选择。请注意。
二是营改增的税率。仍然是11%和6%这两个税率,但在征收率上只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针对房地产销售和房地产经营租赁。
12366中心站在税务部门与纳税人沟通的最前沿。除了回答问题,还要宣传解释政策,打消纳税人的疑虑,告诉纳税人:“你的收入不会因为营改增而增加,必须按11%。征款”;甚至有些误导性的宣传也要澄清:“营改增要交11%或17%的税,增加税负”。有必要向纳税人明确政策,打消他们的疑虑。
第三,这次营改增将房地产纳入扣除范围。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从生产型增值税开始,2009年开始转型。改造后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但直到房地产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才算纯消费型增值税。被收购的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两年后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分期抵扣的第15号公告》,详细规定了两年内如何抵扣。
第四,这次改革有很多过渡性政策。为了确保难民营改革的顺利过渡,在难民营改革中引入了一些过渡政策,主要是在以下情况下:
(一)向旧项目过渡的政策。改革前开始运营的建筑、房地产、租赁等老项目大多发生在营改增之前,营改增后的进项税较少;如果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会导致税负增加。因此,这些旧项目被给予一项过渡性政策,允许使用简单的征税方法进行征税。
(二)特定行业的过渡政策。有些行业,比如交通运输,改增值税后可以解决税制中的税负问题。交通运输的大部分成本,如车辆维修费、飞机维修费、购买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等,都可以作为进项税扣除,这类可抵扣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占很大比例。所以税制改变,行业税负基本不会上升。但有些行业,如新纳入试点的文化体育行业,其成本中可抵扣费用较少,多为人工成本。如果这些行业按6%的适用税率征税,相对于3%的营业税税率,行业税负肯定会增加。因此,对这些行业实行了过渡性政策,允许它们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
(3)过渡性差别税收政策。增值税差别征税的规定大多来源于原营业税差别征税的规定。营业税的基本税制是道路环节全额征税,看似简单。税额可以通过将每个环节乘以一个税率来计算。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越来越严重。近年来,营业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自己的税制进行了一些调整,并以建筑业为例,引入了一些差别税收政策。建筑总承包和分包的数量很大,大部分大型工程都有总承包和分包,分包的种类很多,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甚至多层次分包。如果没有差别税收政策,建筑企业的税负会更高。征收增值税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由于有进项税额抵扣,税收效果与营业税的差额一致。但如果单纯征收旧项目,或者单纯征收合同结算和甲方供货项目,在这种简单的计税方式下,增值税将按3%的征收率全额征收,与按3%的营业税税率差征收的营业税相比,施工企业的税负肯定会增加。因此,如果对建筑业实行过渡性政策,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仍可按差额征收增值税。
(4)翻译原优惠营业税政策。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基本转向增值税政策,主要集中在36号文件附件3 .
然后,我来区分一下税制的要素,介绍一下营改增的整个基本制度。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首先是征税范围。36号通知《试行办法》附件一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这句话相当于指导整个阵营改革的最基本的规定。也就是说,看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什么情况下应该缴纳增值税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要素与原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同。税收的要素是:第一,境内;其次,适用标注范围范畴的应税行为发生;第三,这种行为是有偿的;第四,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房地产都是给别人,不是自助。
(a)在领土内。中国有什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服务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境内,都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如果买卖双方都在境外,如德国企业为法国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对于房地产的租赁和出售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是否征税取决于自然资源或房地产是否在中国,而不管买方和卖方是否在中国。这个原则不同于上面提到的服务和无形资产。这里举个例子,假设海外单位A把位于北京的一栋楼卖给海外单位B,由于这栋楼在国内,虽然买卖双方都不是国内单位和个人,但还是要按照房产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二)应税行为的范围。应税行为应在评论范围内。《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36号说明》在原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了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也参考了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因此,目前的票据首先包括所有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和企业。如果你问:“我以前交营业税,现在还要交增值税吗?”肯定是。此外,有些东西可能没有缴纳营业税,现在在新的注释中有所涉及。例如,无形资产中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未计入营业税的附注。原营业税的无形资产征税范围为正枚举。除国税发〔1993〕149号税目注释外,仅根据财税〔2012〕6号文件规定,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纳入无形资产转让征税范围,其他经济权益转让仍不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将其他无形资产纳入征税范围是对征税范围的完善。此外,这一次根据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对原营业税注释的部分子目进行了重新分类和调整,相应的应税行为的“税目”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比如在原营业税制度下,会展业务按“文化体育产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变更后调整为“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
(三)有偿。“有偿”的概念存在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中。与原来的增值税业务相比,未付业务和已付业务的界限更加微妙。纳税人用不动产交换另一个不动产的所有权相对容易理解,区分服务换服务相对更难。比如A公司免费给B餐厅一个门面,B餐厅免费给A公司员工提供工作餐。上述行为不能视为无偿,甲乙双方在销售服务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4)供养他人。税收的第四个要素是,服务的提供以及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应面向他人。如果单位为员工提供的服务,或者员工在工资范围内提供的与工作相关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为自己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征税,征税对象主要是为他人提供服务。
这是理解什么叫增值税纳税人的四个基本要素。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就像税收四要素可能满足,但没有税收的情况。比如存款利息符合上述要求,但不征税。还有一些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属于非税收入范围。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不完全符合上述四项征税要求,但仍应纳入征税范围,即应视为销售行为。无偿提供的服务和无偿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对于其他个人提供的免费服务,以公益为目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转让等不需要按实纳税。公益服务的例子如下:比如有医学院校的学生在一些社区门口做免费咨询、血压测量或者简单的医学诊断。这种服务是免费的,以公益为目的,服务对象也是公众,不算付费。另外还有航空公司空。汶川地震和印尼海啸期间,运送救灾物资和中国公民回国是强制性的、免费的、免费的。这种运输服务不需要按支付的方式征税。这与视同销售货物不同:视同销售货物应作为已付货物征税,而不考虑给予他人的目的;但是,这种以公益为目的的服务项目,或者说免费为公众服务,并不需要视为有偿服务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