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开票不能任性 四项细节需要关注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友好提示
一、填写“买方”栏的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买方的全部四项信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和账号”)应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的,需填写购买方栏中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者为非企业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人消费者的,需填写“姓名”,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二。填写“货物或应税服务和服务名称”一栏的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制度实施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和新设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制度选择相应代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以提前在新系统中初始化代码。开票时,不调整有税码的增值税发票正面,不在正面打印税码。税务代码将与发票信息一起上传到税务机关。
三.填写“金额”和“税收总额”栏的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金额”栏中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不能准确换算无税金额,可以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写已收的含税收入,系统会自动换算为无税金额。“总价及税金”一栏由系统自动计算,不能手工修改。它应该等于含税收入。
四.填写其他栏的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根据实际业务填写,不含此项可留空。“收款人”和“审核”栏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发票人”栏为必填项,“卖方(盖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