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了,改革前的业务改革后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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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启动,但“营改增”前后企业业务不会脱节。如何衔接好“营改增”的发票,改革后如何为改革前的业务开具发票,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今天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营改增实施以来,南京的办税服务大厅秩序良好,税收顺畅,各项业务忙而不乱。税务人员坚守岗位,确保“营改增”平稳过渡。

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到6月30日

近日,建邺市地方税务局“工商改革移动服务站”迎来了一位纳税人王小姐。税务人员了解到,王小姐的会计最近出国出差,公司派她上岗,正好赶上全面推进“营改增”。她对发票问题知之甚少,所以去税务机关问她。

王小姐的公司属于“营改增”改革中的餐饮业,被国家税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前会计4月20日收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大量发票。王小姐想知道这些发票在5月1日后是否不能使用。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耐心向她解释,小规模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收到的普通发票,如果2016年4月30日没有用完,可以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如果到2016年6月30日还没有用完,需要从7月1日起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注销手续。知道了这个时间节点,王小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王小姐对“营改增移动服务站”赞不绝口,也对地税部门为“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快捷高效服务大加赞赏。

如果申报的营业税没有开具发票,可以在年底前补办增值税普通发票

荣盛房地产是南京化学工业园的一家房地产企业。最近有个企业会计来地税局问“5月1日后还能收到地税局的发票吗?我们有一些以前没有开发票的销售项目。”

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但是,您已经收到了当地税务机关打印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直到2016年6月30日。”

鉴于荣盛已申报营业税未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当地税务人员表示:“已申报营业税未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在2016年5月1日后补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将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房地产企业的时限已经放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对于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已于2016年4月30日前征收营业税预缴款,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不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不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没有时间限制。

建筑业“总分包”的营业税发票可以限期抵扣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很多纳税人非常关注“营改增”后的政策衔接,发票管理衔接过程中的“总分包扣款”问题是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公路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会计王致电六合市地方税务局:“我公司有部分项目尚未结算,已取得分包商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营改后这部分发票能扣吗?”对此,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全价和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总价和价外费用-分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当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1是指从分包商处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施工营业税发票,可作为2016年6月30日前预缴税金的抵扣凭证,到期作废。二是指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在备注栏注明建设服务所在地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证件。

会计王听了税务人员的专业回答后高兴地说:“我担心‘营改增’后没有抵扣的营业税发票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没想到国家出台了这么人性化的过渡政策。我会回去发票清算和项目决算,争取在期限前完成这项工作。”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仍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五一期间,王女士收到一份房租,租客向她索要发票。当她听说“营改增”后没有地税发票时,她是在哪里给租客开具这张租房发票的?王女士带着问题来到了地税局。

据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税务机关将继续接受其他个人申报纳税,为出租房地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便纳税人纳税。这里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也就是说,“营改增”后,个人租房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租房发票,但不再是地税发票,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有“代开公司”字样,卖方栏会有开公司相关信息,备注栏会有出租人个人信息和房屋详细地址。

此外,税务人员还提醒,目前南京地税委托各区住建局受理此项业务,所以想取得租赁发票的个人可以携带租赁合同和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住建局办理。

发布于 2023-12-3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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