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贴士】查出的增值税欠税及滞纳金能否与留抵税额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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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3月20日,公司有10万元的前期免税额。在此期间的税务检查中,发现2016年1月赠送给外界的礼物未按规定作为营业税处理,涉及缴纳增值税 2万元及滞纳金200元。我们可以用免税额来抵消这部分欠税和滞纳金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抵扣欠缴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7号)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抵扣又有欠缴增值税,需要抵扣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填写《抵扣欠缴增值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两份。

第二条“抵扣金额的确定”规定,抵扣欠税时,应当按照欠税发生的时间逐一抵扣,以先发生的为准。欠税包括坏账税和欠税滞纳金。在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截止日期为填写《通知书》之日,计算未缴纳税款的未缴纳滞纳金金额。未付滞纳金的余额加上所欠税款的余额就是所欠税款的总额。如果欠税总额大于最终税额,实际金额应等于最终税额,欠税和滞纳金按配比法计算;如拖欠总额少于最终免税额,则实际扣除额须相等于拖欠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欠费和滞纳金可以冲减以前的税额抵扣,并由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增值税欠费通知书》予以确认。

发布于 2023-12-3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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