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如何计税?实用帖,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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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混合销售”的内容是新的,“混合”的内涵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一、混合销售的演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销售行为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商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及细则中混合销售的概念是相同的,即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商品和营业税应税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和商品的,为混合销售。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的商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财税[2016]36号删除了混售定义中的相关表述,定义中其他内容基本相同。营改增后,所有营业税都改为增值税,商品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概念不复存在。因此,财税[2016]36号修改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

二、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

从财税[2016]36号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可知,认定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种销售行为是否同时涉及服务和商品为标准。混合销售行为的成立有两个行为标准。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种;第二,该行为必须同时涉及服务和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热、气;服务是指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和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同时存在。如果一个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商品,则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相反,如果涉及服务和商品销售的行为不存在于一种销售行为中,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三、混合销售如何计税

混合销售如何计税可以举例说明:A公司是商品生产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会计处理中,货物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收入单独确认。增值税可以按照货物销售和建筑劳务的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吗?

我们来看看营改增后个别省份的具体指导方针:

关于混合销售的定义:如果一个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和商品,那么就是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如何按照以下方法计税:(1)销售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是不同于并发经营行为的标志。(二)根据企业主营业务。企业单独核算的,以企业会计为准。(三)企业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的商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湖北省混合销售的定义:如果一个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和商品,那么就是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如何按照以下方法计税:(1)销售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是不同于并发经营行为的标志;(2)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企业单独核算的,以企业会计为准。

湖北省和河北省大致相同,以会计为主。即A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可按17%的税率计税,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11%的税率计税。这与原来的混合销售税计算方法有很大不同。按照传统的混合销售规定,A公司销售自产商品,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无论企业是否单独核算,均按以下原则处理: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甲公司销售自产商品和建筑安装服务,应按17%计税。

发布于 2023-12-3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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