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规定有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以下简称附件4)补充调整了跨境应税活动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总结了政策变化点,并指出了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的变化
1.与原政策的区别: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R&D服务和设计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免征增值税。附件4将跨境应税行为统一为服务或无形资产两类,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针对营改增全面实施的范围。
2.与国内政策的差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是,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政策范围不包括出售房地产。
零税率范围的变化
1.经营范围: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完全在国外消费的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提示:
国际运输服务项目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取得国家相关规定,港澳台运输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2.变化:与原政策相比,现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的零税率范围基本保持不变,但原服务项目合并在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项下。具体来说,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与原政策相比没有变化;在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方面,原政策包括R&D和设计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等。出口服务项下,以及无形资产转让技术项下的技术转让服务。
免税范围的变化
1.经营范围:国际运输;港澳台交通运输;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其他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属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免征增值税;国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增值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可以放弃零增值税率,选择六个方面缴纳增值税免税。
提示:
上述前四种服务和无形资产都发生在境外,与国内商品和房地产无关。
2.变化:与原政策相比,变化较大,新增项目9个,转移项目2个,扩大项目3个。
新增9项: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无形资产、无运输工具运输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境外单位间货币融资等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税简单的无形资产、无零税率无形资产等。
翻译两项:将保险服务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转为增值税;境外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交易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执行。
拓展3项:拓展法医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业务辅助服务到所有内容免税。
①外币兑换可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折算率可以从销售发生之日或者第1个月开始选择
2.零税率和退税申报
计税方式:国内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或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为零。如果是简单的计税方法,则实行增值税免税法;属于增值税一般征税方式的,生产企业实行免税退税方式,外贸企业对外包服务或出口无形资产实行免税退税方式。外贸企业直接出口劳务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视同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税和退税办法。
退税申报: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增值税零税率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注意三种特殊退(免)税申请人:一种是旅程租赁服务。国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旅程出租服务。租赁车辆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人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零税率。第二,时间租金和湿租。国内单位和个人为国内单位和个人提供计时租和湿租服务。承租人以租赁车辆方式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时租、湿租服务,出租人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第三,没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国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运输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实际国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的运输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