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这些税前扣除,你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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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明确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全部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季节工、临时工税前费用怎么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12〕15号),企业招用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划分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工资薪金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工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分为两种情况。税前扣除:根据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视同劳务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应视为工资薪金和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4.2015年12月计提的工资将于2016年1月发放。能否计入2015年工资薪金支出,税前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税发〔2015〕34号公告):“企业在年度结付结束前已实际支付职工工资。年薪和工资允许在汇款年度按规定扣除。2015年12月计提的工资,2016年1月发放,2015年企业所得税结算时可以发放。

5.企业为员工订购工作服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统一生产和要求职工工作时发生的工作服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照纳税年度末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允许扣除,但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且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有关的除外。

7.企业可以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往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上述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往年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如果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8.企业为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所有在本企业工作或就业的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当计算在内。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9.企业支付给工伤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受伤职工的困难补助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10.员工可以税前报销个人医疗费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克扣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落实“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内部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诊所、 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等。 (2)为职工支付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外地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职工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救助基金、职工食堂基金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家属费、探亲假过路费等。

因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疗费用可以计入员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员工福利费可以扣除。

11.企业当月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尚未开票。是否可以按照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发生的金额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六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获得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金额计算;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应提供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证明。

12.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私人车辆时,能否将相关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路桥费、汽车保管费、车船税、保险费等。)而折旧费用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由于企业不拥有资产所有权,折旧不能在税前计提和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如果能够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与个人签订租赁协议的,按照协议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13.企业自查补缴上一年度的房产税和印花税。这些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到款项。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不扣除或少扣除。企业作出专项申报说明后,允许补交,直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补交。

因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经追溯确认后,可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抵扣不足,可以延期抵扣或申请以后年度退税。

亏损企业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的支出进行追溯确认的,或者盈利企业在追溯确认后发生亏损的,应当先调整该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金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往年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企业缴纳的政府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经国务院和各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治区、直辖市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不符合上述审批权限的企业缴纳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5.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有调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注册并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

1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应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其利息支出金额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可以税前扣除。针对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首次付息并按合同要求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包括签订贷款合同时本省任何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等相同条件下提供的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同期公布的相同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向部分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17.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不超过下列规定和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应当扣除,超过部分在当期和次年不得扣除。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金融企业为5: 1的比例;其他企业是2: 1。

二、企业是否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费用。

18.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2009]777号),企业向个人(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如果企业内部员工或“股东或与企业有关联的其他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对企业的贷款情况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利息费用中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一个贷款利率计算金额的部分,按照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资目的等;(二)企业与个人之间已签订贷款合同。

19.如果公司股东投资不到位,公司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时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利息费用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到期资本的,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与规定期限内应缴纳资本的差额。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支付。

20.企业取得贷款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投保人储蓄等方式发生的合理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视同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1.企业之间缴纳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劳务支付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因此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22.母公司和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劳务支付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种劳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作为企业的正常劳务成本处理。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时,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金额。母公司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扣除税前成本。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类似服务时,母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通过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收取,也可以通过服务共享协议的方式收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理分摊。

23.企业自查后,发现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进行专项申报说明后,允许弥补项目的年度计算扣除,但具有追溯力。

因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经追溯确认后,可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抵扣不足,可以延期抵扣或申请以后年度退税。

亏损企业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的支出进行追溯确认的,或者盈利企业在追溯确认后发生亏损的,应当先调整该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金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24.公益事业捐赠支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点:“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公益事业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1)帮助有灾害、扶贫、助残等困难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3)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其他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公益事业。”

25.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应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

(一)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应当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已满,会计折旧已足额计提,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未满,未足额扣除税收折旧,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允许在剩余税收折旧年限内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应当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算并扣除其折旧,但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按照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照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按照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五)油气开采企业计提油气资产减值(折旧)时,因会计和税法计算方法不同造成的减值(折旧)差异,应当按照税法进行调整。

26.如果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当期投入使用,但因工程款未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可以按合同价计提折旧作为计税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因工程款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合同约定的金额可暂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取得发票后可进行调整。但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

27.新开业公司发生的开办费,开业后按一年还是五年摊销?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的期初(待设立)费用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可由企业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中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办理,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发布于 2023-12-3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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