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这四个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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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关联性高、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保证建筑业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性政策。然而,由于行业特点、商业模式和历史实践的影响,建筑业在适应新税制和遵守新税制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过渡政策

简单征税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s2/】一般纳税人【/s2/】可选择对旧建筑工程、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或甲方提供的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3%。营业税在价内征收,增值税在价外征收。按营业税口径,3%的增值税率相当于2.91%的营业税负担水平。

在简单的税务计算中,可以从差额中扣除子付款。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继续执行营业税差额抵扣政策,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付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场外施工服务应提前纳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跨县市建设服务的纳税人,为取得扣除分包付款后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余额,在服务场所按2%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实行简单税制的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滞纳金后的余额,在服务场所按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服务场所预先缴纳的税款,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款中扣除。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稳定试点前后各地区的财政利益,同时也不违反固定业务在机构内申报纳税增值税的基本政策规定。

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的运营模式不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我国现行法律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商的资质要求严格。在实践中,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企业或个人(实际承包人),往往以其他有资质或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包人)的名义承包建筑工程。名义承包商除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代扣代缴营业税、代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外,基本不参与材料采购、工程建设等其他事务。很多情况下,雇主的项目资金甚至直接支付给实际的承包商,这在业内被称为“资质共享”。这种运营模式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是目前中国建筑业的主要运营模式。营改增后,这种模式面临以下困难:第一,按照试点政策,挂名承包人为纳税人,挂名承包人应向用人单位开具发票。但名义承包商基本不参与工程建设,无法有效控制材料采购等事宜,接受虚开发票等税务风险突然增加。目前,一些名义上的承包商不愿意开具发票,导致实际承包商无法结算工程款项。第二,如果实际承包人注册为事业单位,经过税务登记,成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与名义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可以建立增值税的连锁关系,但同时会遇到“整个分包合同被建筑法禁止”的新问题。

跨县建设服务使用发票不方便。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内部管理主要采用内部承包的方式,即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分包给项目经理,分散的项目部门不是独立经营的主体,施工企业仍然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营业税下,项目部一般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并向项目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年检登记。但增值税发票只能从当地机构代收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除外)。与营改增前相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施工企业难以适应。在实践中,他们会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建筑行业农民就业率高,未能及时开具发票无法结清工程款,或建筑企业以此为借口未能及时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建设项目所在的国税机关虽然是矛盾的焦点,但却无法解决问题。

施工企业日常税收管理难以规范。健全的会计核算是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要求。但由于行业经营特点、营业税管理模式等因素,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非常普遍,部分施工企业基本不建账。对于很多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后的标准化核算可能会从零开始。二是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手段有限。按照目前的试点政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要提前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但发票只能由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代收,会计数据自然集中在建筑企业,因此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税务监管。第三,建筑业经营方式难以转变。建筑业不规范的管理和运营模式达不到增值税的要求,是业内业外公认的现实问题。然而,商业模式的调整不会在一夜之间发生。在这个过程中,规范营改增试点政策法规的执行,妥善处理因开票方式改变、项目资金未能及时结清而引发的民生(农民工)问题,是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巨大挑战。

对增值税税负的特点存在误区。营业税的税率就是税率。在确定企业所属行业(服务)时,也确定企业的税率。但增值税不同,企业的税率是由销项税和进项税两个因素决定的。在实践中,企业实现的销项税额与获得的进项税额往往不同步,这就决定了企业短期内的税率不客观真实。如果施工企业在前期获得了较多的预付款,但材料和物资的采购滞后,那么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就可能出现高税率的现象。一些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税负的特点认识不到位。比如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准确的进行宣传解释,很容易导致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问题。

要处理的一些建议

顶层设计应更加科学,完善制度安排。针对营改增后建筑行业面临的问题,本文就相关制度安排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修改《建筑法》相关规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建筑工程分包。在此基础上,要求总承包、分包、分包方为独立纳税人,依法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对外发票。二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共享度。在建筑企业开展试点,加快推行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跨县(市、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部分问题。同时,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全面实施的有利条件,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允许跨县(市、区)参与提供建设服务的机构的国家税务机关和项目的国家税务机关共享建筑企业的相关征管信息,共同加强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第三,在全国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建立之前,应调整具体管理程序。比如建议在对外经济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四、明确纳税人跨县提供建设服务,未向建设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税款的,建设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关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筑企业应转变观念,积极适应新的税制。一是建筑业各方要形成共识,积极调整现有经营模式,建立符合增值税政策和管理要求的新模式;二是施工企业决策层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营改增试点不仅仅是简单的税制转型,更是企业转型发展的契机,积极适应新税制的要求。第三,建筑企业要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和管理要求,在经营模式、内部控制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规范和重构。四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招投标、采购等部门要尽快熟悉和掌握营改增试点政策和管理要求,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和规范应用,切实提高企业遵守税法的能力。

国家税务机关应转变思维,不断逐步规范管理。国税机关要树立持续服务、逐步规范的观念,不要放任自流,也不要操之过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制的顺利转型。一是加强对营改增试点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宣传引导,切实提高纳税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和引导施工企业尽快熟悉新税制,遵守新税制,从新税制中受益。二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支持,充分利用综合税务管理平台,及时获取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国土资源局)、项目立项(发改委)、规划(规划局)、建设审批(建设局)等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税务管理。第三,加强税收与企业的互动,在企业中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保持问题反映渠道的畅通,及时了解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积极向上级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完善建筑业增值税政策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发布于 2023-12-3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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