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全面改革,怎么改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决定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牧场、滩涂等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资源税改革怎么改?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彪、财产和行为税局局长蔡、副局长连启枫最近解释了社会关注的问题。
税费的转移——一般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改革前实行量化定额,享受40%的税收优惠减免。改革后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某钢铁企业负责人问。
对此,蔡表示,经过这次改革,这项减税政策将被取消。但考虑到目前矿山企业仍有困难,在计算和起草近年铁矿石资源税税率时,各省要求矿山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的40%作为折算资源税收入。所以优惠税收政策虽然取消了,但已经体现在税率上,铁矿开采企业的税负水平不会增加。
“税费折算是这次改革的基本原则,税率范围由国务院确定。税率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灵活性,一般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孙瑞彪表示,考虑到稳定增长的总体形势,新税制适当降低了大多数矿产的税率上限,并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矿山企业的整体负担不增加。
此外,改革后,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将降至零,各地违规越权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也将集中清理,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同时,为了鼓励资源的综合利用,改革后一些低品位矿山和伴生矿山将享受资源税减免。
中国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长期以来一直采用普遍征收和定量定额的方法。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的波动,量化征税的弊端更加突出。
“建立全面的从价税征收机制是此次改革的核心。将资源税与反映资源供求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原则上应对所有资源性产品实行从价税。但考虑到应税价值,粘土、砂岩等极少数资源品种难以获得,仍实行量化定额征收方式,但也要同时落实清缴费和立税的相关改革内容。”孙瑞彪说。
关于资源运输过程中是否应征收运输及杂费,连启枫表示,资源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税产品的销售,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及运输及杂费。如果企业应税产品销售中包含的运费和杂费可以与销售分开核算,并提供相应的合法凭据,可以从销售中扣除。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无法单独核算的销售额,应征收资源税。
此外,连启枫表示,过去纳税人习惯于从自己的原矿加工精矿,一般要求在原矿的转让和使用中缴纳资源税。这次改革对此进行了调整,又回到了纳税环节,即精矿如果采用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出售时缴纳资源税,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促进了资金流与采选企业的融合,也方便了税款的及时入库。
简化税率——平衡原矿和精矿的税负
此次改革发布的《税目税率表》规定,征税对象为精矿,但也有部分企业销售原矿,或两者兼而有之。这怎么评估?
“对于大多数主要销售精矿的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计税依据是销售精矿。对于少量的原矿销售,原矿销售通过成本法或市场法转化为精矿销售,以利于两者税收负担的平衡。”连启枫说。
至于如何折算,连启枫指出原矿和精矿的税负会相对均衡,同时税率设置的折算比例或折算率可以简化。其计算方法主要有市场法和成本法。市场法是通过原矿和精矿的市场售价及选矿比来计算转化率或转换率的方法。成本法是通过原矿售价、原矿加工精矿的平均成本和利润来计算转化率或转化率的方法。无论用哪种方法确定,转化率或转换率通常是一个省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的几个企业的平均值,一般按类别或切片确定,一个省确定一到三个档次的转化率或转换率。
“对于改革后仍采用定量定额法的企业,如果征税对象为原矿,纳税人销售精矿,应将精矿的销售数量折算为原矿的销售数量;如果征税对象是精矿,纳税人销售原矿,原矿销售数量应折算为精矿销售数量。”连启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