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收益纳税时间有变化
金融企业规模大,业务复杂,是全面推进业务改革和增加的关键行业。金融行业的营业税改革政策基本上转移了原有的营业税政策,但也有一些变化,比如金融企业持有金融产品期间取得的收入的纳税时间,这就是营业税改革和营业税改革的区别。
在营业税制度下
(2)营业税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含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交易,以卖出价格减去股票、债券买入价格的余额为成交额。购买价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减去股票和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和债券的股息收入的余额确定。”
股票和债券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卖出价格-买入股票和债券的价格
=股票和债券的销售价格-(股票和债券的购买价格-股票和债券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和债券的股息收入)
即在持有股票和债券期间获得的收益从转让成本中扣除,这意味着持有股票和债券的收益在转让时征税,在持有期间不征税。
例1: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120-(100-5)]×5% = 12500元
营地改造后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票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含到期)利息(担保收益,第一条第三款,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二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售价扣除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营改增后,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入,在持有时要缴纳增值税,转让时不征税,纳税时间也随之改变。
例2:如果上述例子发生在营改增后,某金融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购买年利率为5%的债券,2017年1月4日赚取利息,1月15日以12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
12月31日,金融企业缴纳增值税= 5×6% = 3000元
1月15日,金融企业缴纳增值税=(120-100)×6% = 1.2万元
营改增后,营改增政策不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只要有金融服务的非金融企业也适用。因此,所有企业持有金融产品的收入都应该这样处理。
问题
问题一:股票分红要交增值税吗
许多企业认为“利息收入(资本保全收入、报酬、资本占用费、赔偿金等。)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日)”不包括股票,因为持有股票获得的是股息,而不是利息,括号内的清单不包括股息。因此,企业获得的股票股利不缴纳增值税。
但笔者认为,36号文件并未规定股票分红不征收增值税,从营改增的继承关系来看,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包含分红。
问题2:转账费用是否包含相关税费
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销售价格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那么,购买价格是否包含购买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妨参考营业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股票、外汇、债券等金融商品,“收购价格是指原收购价格,不得包括购买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款。”因此,笔者认为,在转让金融商品计算增值税时,转让成本不应包括购买金融商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问题三:营改前营改后的金融商品转移如何处理
如果金融企业在营改增前获得控股收益,在营改增后获得金融商品转让,可能会遇到问题。
例三:某金融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购买债券100万元,年利率5%,按季付息。4月1日第一季度赚取利息12500元,6月1日以12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
由于4月1日计息时营业税没有增加,根据营业税政策,暂不纳税。但6月1日过户时,根据营业税增加政策,“按售价扣除进价后的余额即为销售额”,只需缴纳增值税(120-100)×6% = 12000元,因此少缴税。笔者建议,如果金融产品的持有所得尚未征税,可以根据营业税政策,从转让时的购买价格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