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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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财税[2016]52号文件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同时废止。但财税[2007]92号明确规定“企业为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财税[2016]52号中并未提及,这是否意味着企业为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一、具体案例

a公司为具有民间福利企业资质的医药企业,历年通过当地民政局、税务局社会福利企业年检,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退税和残疾人退税收入的优惠待遇。近日,地方稽查局对A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已经表明财税[2007]92号文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无效,2008年1月1日以后安置残疾人的A公司增值税退税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甲公司认为财税[2007]92号将于2016年5月1日废止。在此之前,公司获得的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争议焦点

稽查局认为:

1.财税[2008]1号文件颁布后,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动失效,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财税[2009]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加扣优惠。

2.财税[2007]92号文件依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失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自动失效。

a公司认为:

财税[2007]92号将于2016年5月1日到期。在此之前,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三、各地的办理情况

经分析本案案情,华水认为,在财税[2016]52号文于2016年5月1日公布前,福利企业可按财税[2007]92号文的规定享受增值税退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为进一步明确实践中的处理情况,中国税务组织各分支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了局部调查,了解到在财税[〔2008〕1号文发布后、财税[〔2016〕52号文发布前,地方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退税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操作情况,调查情况如下:

(一)上海的实施

财税[〔2016〕52号发布前,上海市税务部门仍适用财税[〔2007〕92号的规定,但免税收入和减免税优惠清单无法填写,故在a105000第11行进行了调整和减少,企业作了书面说明,在后续管理中应说明疑点。

(二)天津市实施

天津市税务部门的答复是:财税[2007]9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仍然有效,但各区县认为该文件实施后不再执行,将按照新的安置残疾人企业优惠政策执行。不享受增值税的,予以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3)重庆市实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收入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4)大连市实施

财税[2016]52号发布前,大连市税务部门仍适用财税[2007]92号的规定,认为财税[2007]92号并非无效。

(5)在其他地区的实施

根据各分局调查后的反馈,财税[2008]1号实施后,部分地区(如陕西省、山西省、南京市、宁波市)税务机关确实不再执行财税[2007]92号的规定,企业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综上所述,财税[2016]52号文件公布前,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各地执法不一。

动词 (verb的缩写)法律分析

根据各地的调查,我们认为,在财税[2007]92号明确废止之前(即2016年5月1日之前),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处理,而不是单纯依靠法律文书的主观判断,应当采取行政行为,造成各地执法不一,损害税法的公正性。根据现行法律,分析如下:

(1)财税[2008]1号文的执行不影响财税[2007]92号文的效力

财税[20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到期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未列财税[2007]92号,因此财税[2008]1号的执行不影响财税[2007]92号的效力..财税[2008]1号所列的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只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务院新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而财税[2007]92号所列的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是经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未明确废止,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2)《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于财税[2007]92号之前,财税[2007]92号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财税[2007]92号于2007年6月15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6日颁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时间顺序上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公布的财税[2007]92号的立法目的和具体文件,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此外,财税[2007]92号文件一开始就明确了政策背景:“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对安置残疾人的民间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不是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失效不影响财税[2007]92号的效力

(3)财税[2016]52号实施前,财税[2007]92号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未到期。

财税[2016]52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 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纳税人应退增值税余额,可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可见,财税[2007]92号的到期日为2016年5月1日。

综上,财税[2007]92号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失效。此前,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问题。

总结:

本案中,稽查局与A公司纠纷的根源在于对法律文书无效节点的理解。我们认为法律文件无效有四个原因:

第一,有固定执行期限的法律文书,到期自动失效;

二是被当局明令废止;

第三,新法代替旧法,旧法自动失效;

第四,新法颁布时,明确旧法无效。显然,财税[2007]92号无效属于第四种情况,即新法颁布时明确旧法无效。

那么,2016年5月1日以后,安置残疾人所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目前财税[2007]92号到期后,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是企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特别规定。从国家积极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目的来看,相信会陆续出台法律文件,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于 2023-12-3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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