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了,这些政策“变化点”注意没
2016年5月1日,【/s2/】营改增[/s2/】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推进,生活服务业也纳入缴纳增值税范围。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等方面,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在我想介绍一下与“生活服务业改革”有关的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可选择纳税方式
近日,某劳务派遣公司财务人员张致电税务机关,询问劳务派遣行业在“营改增”后,差别税收是否有所变化。
税务人员告诉张会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劳务派遣服务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总价和额外成本作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增值税按简单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率为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总价和额外成本作为销售额,按照3%的税率按照简单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增值税按简单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率为5%。
税务人员提醒张,“增值税改革”的相关规定给了纳税人更多的选择。纳税人选择差额计税法计算销售额的,差额扣除的费用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在差额前销售额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以下(按季缴纳9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生活服务支出部分:无投入扣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福利等已货币化的,按月支付或按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计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如果货币化改革尚未实施,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允许为职工购买和建造住房。“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属于员工福利费范畴”,说明小李公司的租车费用属于员工福利费范畴。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单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这一条款,小李支付租车费用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此外,要特别关注“增值税转型”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客运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行业属于生活服务业的范畴,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关系不密切,但大多属于福利和消费支出,因此这些支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旅游业:差别优惠的范围扩大了
会计张先生是一家旅游公司的税务主管。在缴纳营业税之前,旅游公司可以实行差别征税。住宿、餐饮、交通、公司支付的旅客入场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只支付差额部分的营业税。“增值税改革”后,还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吗?张先生来当地税务局咨询问题。
税务人员向张先生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要求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商务等服务的经营活动。试点纳税人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可以选择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以及扣除旅游服务购买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入场费和差旅费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所以旅游公司可以继续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但税务人员提醒张先生,对于旅游服务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选择上述方式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也就是说,接受旅游服务的公司不能将旅游服务缴纳的增值税抵扣为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