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只须提供四项信息
营改增后,应税行为的买方在向卖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哪些信息?近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改增纳税服务的通知》(国税发〔2016〕75号)第十八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向卖方提供买方名称(非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及电话、开户银行及账户信息,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通用。
那么,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相信很多试点纳税人都不是特别清楚,下面我们来看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知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开具的发票(统称应税行为)。是购买方缴纳增值税,并可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应当向购买方增值税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户)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其他出租或出售房地产的个人)有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应税行为的购买者是其他个人;适用于免征增值税;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零售消费品;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应税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即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行为发生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者(不包括其他个人)的合法权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卖方(包括销售或出租房地产的其他个人)的法定义务,应分别注明销售税和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