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账时,你们给开发票吗?他们的做法,就被重罚了!
一个省内近百家从事跨县(市)客运的企业实行开放式班车模式,互相提供客运站服务。收取的销售服务按9: 1划分,即运营商获得90%的收益,提供商获得10%的收益。自制《已售客票统计表》用于确认承运人的收入和支付依据,表格第一联作为承运人的收款凭证;第二联作为客运站服务提供者的支付凭证。月末,财务部门根据汇总的《售出门票统计表》确认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由于外出班车既有应收账款,也有应付账款,而且相关单位多,因此检查收入、开具发票和发送发票既费时又繁琐。纳税人为了省事,直接抵销债权债务,差额由收款方开具发票。同时,客运站服务商还根据《已售出客票统计表》直接刷新销售服务。
由于纳税人没有取得承运人开具的发票,销售服务是自冲的。根据《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格和价格提供客运码头服务。第十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第四款至第十款的规定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格,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有效证明。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发票是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的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由该单位或个人的收款凭证合法有效地证明。税务机关对收款凭证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处的确认证明。(三)缴纳的税款具有法律效力。(四)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支付给政府的土地价款,应当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印制)的财政票据合法有效地证明。(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证明。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纳税人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没有取得承运人开具的发票,税务部门要根据客运站的服务情况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面临着缴纳高额税款的风险。对此,纳税人应改变不开发票冲抵债务的错误做法,实行车外冲抵可以但不能冲抵开发票。通过这样做,提供客运站服务的纳税人可以获得发票和抵扣销售服务,从而避免缴纳高税收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