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营改增前购买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1条第(14)款:【/s2/】一般纳税人【/s2/】出售其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使用和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商品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实际理解:
1.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自用并取得的固定资产出售,按照现行二手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而不是“出售自用固定资产”的政策。
2.出售你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政策
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方法,增值税税率为3%,减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法征收3%和2%增值税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法征收3%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二手商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商品,按照简易方法减征2%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两者的区别
(1)两者均可采用“按3%的征收率征收2%的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和2%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简易方法,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旧货销售。
5.上述“营改增试点日期前已自用并取得的固定资产出售”仅指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房改前的房地产收购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出售所购房地产(不含自建)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得总价及额外费用减去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上述计税方法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出售其自建房产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上述计税方法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房地产)(不含个体工商户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出售的房地产)时,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减去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上述计税方法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房地产,应以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上述计税方法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