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银行O2O模式的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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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税收政策的变化对当前银行的线上线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本文将从线上线下的概念入手,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税务分析。

一、什么是网上银行到网下银行

银行的线上线下是指金融行业将信用卡支付和电子商务相结合,吸引更多的线上消费者到线下商店,通过信用卡完成支付和消费,最终实现多赢的结果。

以下案例分析:

银行(以下简称甲行)开展信用卡推广业务。传统做法是将推广任务逐级分解,由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信用卡的终端推广。同时允许赠送一些小礼物(如油、米、工艺品等)。)给打算在促销期间免费开卡的客户。礼品由A行统一购买,在每年50万元额度内发放。但客户在填写个人信息并收到A行邮寄的信用卡后,往往不进行卡的停用,导致信用卡的实际(有效)开卡率永远达不到A行的预期目标..

得知上述信息后,某互联网营销公司(以下简称B网站)主动与A行协商,表示愿意承接A行信用卡推广业务,并保证当年A行信用卡有效开通率可达90%以上。B网站的附加条件是,A行需要在原有每年推广费50万元的基础上再追加10万元。经甲行协商一致后,乙网站进行了线上线下的规划和运营:

第一,利用各种形式通过互联网吸引投资。B网站通过提供免费设计和广告,吸引连锁餐厅、KTV、美容院、电影院、健身俱乐部等部分实体商家注册成为B网站用户,逐步扩大B网站联盟商圈范围。

第二,与注册和加盟企业进一步讨论。网站B随后主动与加盟商讨论“刷卡享受优惠”的活动。以一家连锁餐厅(以下简称C餐厅)为例,假设C餐厅的套餐价格为100元无折扣,C餐厅在某些特定时段(如节假日、庆典等)的最低消费折扣为20%(即80元)。).网站B与餐厅C协商,消费者来餐厅C消费,使用银行A的信用卡结算可以享受50%的优惠(即消费者实际只需向餐厅C支付50元),而网站B负责弥补餐厅C收到的少于30元(80-50=30元)的差额。对于C餐厅,收到客户信用卡消费50元,B网站30元,但实际收到80元,但人气、流量、销量较原大幅提升,C公司同意接受B网站推广计划。同理,B网站也与多家联盟商户签订了类似的合作协议,通过刷A行信用卡享受折扣..同时,网站B也与商家约定,相关活动解释权及暂停优惠日期由网站B确定(即网站B实际垫付金额达到50万元时,联盟商家“刷卡享受优惠”活动自动暂停)。

第三,广泛发布信用卡刷卡低折扣信息。b网站通过网站、微信、微博、广播等渠道广泛发布广告信息。大致意思是这样的:如果消费者使用A信用卡在B网站的所有加盟商圈子刷卡,可以享受比商家本身更优惠的待遇。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到A行办理信用卡,主动将卡打开给加盟商消费,从而享受最大的利益。

四、正式与A银行签订信用卡推广协议,网站B与A银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获得推广费60万元。同时,网站b也向银行a申请使用移动BOS结算设备。消费者在任何一个加盟商圈消费信用卡时,商家都必须通过网站b提供的BOS机与消费者进行结算,这样不仅网站b可以实时掌握开通的信用卡数量和银行a信用卡的消费金额,而且每次消费者刷卡,网站b都可以获得额外的信用卡手续费。

二、利润分析

1.银行:从A行的角度来看,虽然信用卡推广费用比原来增加了10万元,但无论是信用卡办理量还是有效开卡率都有了很大提高,减少了银行不确定资金的浪费,实现了流动资金的准确投放,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2.商家:从C餐厅的角度来看,虽然表面上只拿到了80元,但无形中扩大了企业知名度,餐厅人流量,稳定的经营收入。可以说在零投入的情况下,取得了更好的广告效果,目标多重;

3.网站:从B网站来看,他是整个营销活动的策划和组织者,不仅获得10万元收入和BOS刷卡收入,还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为网站未来的广告收入、后续加盟商和银行合作收入奠定了基础,可谓最大赢家!

4.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说是整个策划链中最关键的一环。如果消费者不办卡不买单,那么再好的策划也是零。一般来说,消费者申请额外的信用卡不需要额外的费用,但是通过办理银行信用卡并刷卡,他们可以享受比原来商家自己的折扣更大的折扣。为什么不可以!

第三,税收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B网站进行的O2O运营策划,不仅拓展了线上线下的消费渠道,也为A银行的信用卡推广业务提供了有效的方案,真是各方共赢!但是,笔者发现,在“营改增”之后,对于这类业务,由于现行政策的不确定性,O2O业务模式可能难以为继。

(一)开具发票

1.B网站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本案中,甲行向乙网站支付了60万元,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说明》财税字[2016]36号附件1第1条第2项第6项,乙网站应就本期收取的60万元总价及额外费用,按照“信息系统增值服务”项全额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存在问题:B网站实际收入只有10万,剩下的50万已经作为信用卡推广费,由B网站支付给相应商户。

2.C餐厅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本案中,C餐厅实际收取了80元提供餐饮服务的费用,应按“餐饮服务”收取80元全额确认收入,并分别向B网站和消费者开具发票。发票项目为“餐饮服务”。问题:C餐厅收取的80元中,30元是B网站支付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乙网站取得的“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这种情况下,网站b实际收了60万,花了50万,但是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网站b要申报缴纳60万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 60万÷(1+6%)×6% = 3.4万元

B网站获得的“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4000元。

有一种观点认为:

C餐厅直接向A银行开具30元(合计50万)的发票,开具项目为“餐饮服务”。网站B只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原因是B网站只收转款,实际上应该是A银行承担费用。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A行不可能接受C餐厅的发票,因为A行从C餐厅取得的“餐饮服务”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扣除,但从B网站取得的“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进项税可以扣除。

(3)税前所得税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餐饮服务为“营业招待费”,网站B或银行A取得的餐厅C开具的“餐饮服务”发票不能全额税前列支。

(4)后续税务风险分析

营改增后,此类发票的开具和管理将是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当某银行或B网站获得了大量类似的餐饮发票,对于o2o业务,如何区分业务招待费和费用?

四.结论

目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O2O营销模式越来越流行。这些新的业务格式在税收政策和管理上存在一些盲点,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政策。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B网站采用差额抵扣政策,并借鉴“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相关规定。即B网站获得的60万元允许从支付给C餐厅(包括其他联盟商家)的50万元中扣除(差额可以根据联盟商家开具的普通发票扣除),只计算实际收入10万元缴纳增值税。同时,B网站可以向A银行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于 2023-12-3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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