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的实操营改增后认抵扣发票信息时限规定的理解
取消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后(目前为A、B级税收抵免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出台了新举措:“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期限从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下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直截了当的陈述延长了确认发票信息的时限。本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但最近有一则误传,“确认发票信息的期限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天”是指卖方在次月确认发票信息之日前开具的发票可以确认为上月进项税额。例如,一个纳税人在6月份收到5张增值税专用票,然后在7月6日和8日收到卖方的2张增值税专用票。纳税人在7月13日办理6月纳税申报时,可以从这7张发票中扣除6月进项税额申报。
如何理解新规定对确认发票信息的期限,特别是下个月申报确认的发票是否是截止到上月末的发票,或者卖方在下个月申报期开具的发票是否也可以作为上个月(申报纳税月份)的进项税?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理解“从当月最后一天延伸到下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两天”的含义。
其实很简单。以前所有纳税人在申报抵扣进项税之前都要对抵扣凭证进行扫描和认证时,规定当月的发票认证手续必须在月末(当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办理,然后在次月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新规定现在将截止日期从当月的最后一天延长到下个月申报期的前两天。但是,有资料可以核对确认(原证明)的发票,仍然和以前一样有180天的期限。只有开票日期截止于当月最后一天(相对于申报期的最后一个月)的卖方开具的输入发票,最多可以在前180天内进行核对确认。
例如,假设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是每个月的第15天,2016年6月是当月。在下个月,也就是7月,没有认证的纳税人可以在6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二天申报6月的增值税(因为本例假设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是每个月的第15天,第二天是第16天。实际上,2016年6月的实际报告期在27日结束,第二天从28日开始。从7月13日(含)起的任何一天,检查并确认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或出口退税信息。7月份报告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即7月16日至8月13日,可以对7月份要抵扣的发票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同时要注意取得发票的扣款时限。对于免于认证的一般纳税人,一般只有卖方在本月1日的前180天内(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第一个月1日的前180天)开具的用于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正常确认抵扣(如10月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15日,可抵扣发票的最远开票时间为10月1日前180天)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真实交易但增值税抵扣凭证因客观原因逾期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审核比对,然后比对匹配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