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这些税务事项的期限,一定牢记,请互相转告!
1.复制纳税申报单以及清算和解锁期
在每个月的第一天,无论您是否收到或开具增值税发票,您都应该登录开票软件。当你联网后,系统会自动“上报汇总”,并将上月的开票数据上传到税务机关。否则,系统将锁定。您将无法收取和开具发票。
申请成功后,在征期结束前,需要返回开票系统进行税控工具的清解锁,否则征期结束后无法开票,无法通过网络在线清卡。
本月清算解锁期限为2016年7月15日。
2.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如实申报纳税。纳税期间没有应纳税款或者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截止时间,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纳税截止时间的,应当自到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一日,一日至十五日内连续法定节假日超过三日的,按照节假日数顺延。
-本月,由于税务员的锁定期是提前确定的,不能更改,税务员的锁定期是7月15日,所以请纳税人在7月15日前复印纳税申报表,然后申报,最后清卡。
没有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可以在7月20日前申报。
3.2016年7月企业所得税期限
——2016年7月纳税申报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
4.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确认时限
——自2016年5月起,新增纳入营改增试点(5月至7月)的具有税收抵免A、B的纳税人以及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不再可以扫描认证,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进项税额发票抵扣进行核对确认。
——自签发之日起180天内进行检查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本月,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申报期限延长至7月20日,6月的核对确认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2016年7月18日。确认后请及时核对数据并正确申报。但是,请不要在申报后再次在平台上查看确认发票,因为6月的数据仍然是再次查看,下个月将找不到这些发票数据,也无法扣除。2016年7月21日是核对确认7月份发票数据的日期。
经审核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逾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国税调查截止时间
2016年国税调查将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展开。请收到手机短信和网上申报系统的提示,在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纳税调查表。
6、全市国税机关办理业务截止时间
北京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市国税地税机关)将于2016年8月推出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
2016年7月27日00时至2016年8月8日09时,全市国税机关网上办税服务大厅、网上报税等网上申请服务暂停;所有办税服务机构(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所有涉税(费)业务,以下业务除外: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报表)税务;
(2)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窗口认证,不能使用自助机)的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据报送;
(3)税控收款机发票复印;
(4)涉税咨询业务等。
(1)在7月27日至8月7日的系统切换期间,纳税人仍可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正常开票(上传)、抄税、核证(核对确认发票)。
(2)尚未收到发票的纳税人,请务必在26日前收到发票;对于本月已经收到发票的纳税人,如果您持有的票据金额不能满足您的实际需要(要到8月8日才能使用),请在使用发票后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增量业务。购票前注意声明卡已清。如有剩余发票,请上传检查。由于大堂购票人较多,请尽量使用“E票发送”购票。
(3)如需当月代开发票,请务必在26日下班前完成预缴税款。
(4)8月8日,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网上办理涉税事宜,避免办税服务大厅拥堵。
(5)北京2016年8月申报期顺延,调整为8月8日-26日。
7、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截止时间
2016年7月25日00时至2016年8月8日09时,北京互联网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等网上申请服务暂停;所有办税服务机构(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所有涉税(费)业务,以下业务除外:
(1)发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仅限自助发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涉税咨询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