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5月1日全面增营[/s2/],当日零时,各地陆续开具第一张增值税发票。很多人发现有的是餐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就来了。一个是不能抵扣的项目能不能开专用发票,另一个是拿到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
先说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不能抵扣的项目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除此之外,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进项税能不能扣不一定和能不能开专用发票有关。购买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不能扣除进项税,但可以为这些服务的销售开具专用发票。
二、既然可以开专用发票,那拿到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方法一:不认证,不扣分。企业取得了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抵扣,所以干脆不认证,不抵扣。
缺点是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用于报税,但未经买方认证和扣除。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企业解释滞留票形成的原因比较麻烦。
方法二:进项税的认证、抵扣和转移。企业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应在进项税转出前进行正常的认证和抵扣。
但再麻烦,也比向税务机关解释为什么会形成滞留票容易。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能抵扣的不动产,必须是购买时已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根据36号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能抵扣且未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动产,可以用于变更用途后当月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它还强调“上述可抵扣进项税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分阶段抵扣进项税额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房地产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用途变更后的次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还强调“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取得2016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仅仅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要经过认证和一致。如果你得到了,你认为你无论如何都不能扣除。没有认证的话,以后改用也不能扣。
综上所述,如果你购买的是永远无法抵扣的服务,比如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建议不要索取专用发票,要求对方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暂时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应取得专用发票,并核证、抵扣、转出进项税。以后改变用途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