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发票和开发票不是一回事!弄错了后果很严重

DNAngel
DNAngel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0 人点赞了该文章 · 4 浏览

在销售合同交易中,开票是[/s2/]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一方的行政强制义务,应由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控制。支付发票是合同法规定的卖方在交易中的义务。当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法院根据合同法进行规范。同时,合同规定的债务违约不等于免除纳税义务。

律师和法院之间的理解有偏差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但笔者认为被告律师和法院对发票和税务的理解是有问题的。

被告律师辩称,甲厂应在付款前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乙公司有权按17%的税率扣除相应的税款。法院发现,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在当月25日前将所有发票寄送给B公司,否则在对账过程中自动抵扣税款。

对比两种说法,可以发现,事实上原告和被告都同意支付发票(通俗点说就是原告把发票给了被告),如果没有,就扣除了原告的处理款。但被告律师这么说后,原来原告不开增值税发票,被告就扣了原告的钱。

可能有人会认为给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是给被告开具发票?

这是一个大错误。开票和开发票不是一回事。如果搞混了,后果会很严重。

开发票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对外经营活动收款,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字面上,收款人应该把它发给付款人。其中,“到”是指指点点,而不是指发货单。至于“开具”,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所有发票应按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上述“签发”系指填写和书写,无交付的意思。也就是说,收款人应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的约定,并不意味着交付发票。

从后续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情况来看,《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从票控税控的角度来看,对于卖方来说,更需要开具发票,只要卖方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就可以实现票控税控的目的,而不必交付发票。

总的来说,发票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向谁开具发票,没有规定卖方支付发票的义务。

发票付款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行政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确认经营者支付发票的义务。发票支付义务是否没有法律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文件以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人大对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解释是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文件。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和仓单,是标的物占有权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以虚构的交付方式而不是实际交付方式交付给买受人。该提议的交付不需要合同中的特殊协议。除了仓单、提单外,还有现实生活中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的其他单证、资料,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操作说明书、产品检疫证明、原产地证明、保修书、装箱单等。

显然,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支付发票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文件以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发票)。

这也间接证明了发票管理方式没有规定付款义务而是由合同法规定并确认的。否则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权与民事合同义务混淆,行政执法与民事审判范围混淆。

回顾所讨论的案件,被告律师将合同约定的支付发票的义务与行政法规定的开具发票的义务相混淆,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千里之外。

违约金债权和纳税义务不能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可能是这样一种逻辑:如果乙方抵扣税款,甲方就不必向国家缴纳增值税,这就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所以甲乙双方不能约定抵扣税款,抵扣税款的约定是违法无效的。

这个推理看似很有逻辑,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违约金和纳税义务的区别,更谈不上这里税收的真正含义。

本案原告尚未收到被告的款项,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扣除未付的货物(包括税款)。此时,这种“税”虽然在原告与被告的合同中称为税,但并不是真正的税,其实质是相当于税收的金额。也就是说,是原告违约时需要原告承担的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应该等于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的税额。

换句话说,纳税义务是法定义务,与债权无关。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的本质是双方约定的违约债务。既然是拖欠债务,可以根据合同法进行确认和判断。但无论被告买方是否缴纳完税税,原告卖方都必须缴纳增值税,不会造成国税损失。

事实上,在本案中,双方约定了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只要约定的金额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被告有权扣除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按照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显然,如果原告卖方未能支付发票,被告买方将无法扣除增值税,并损失至少17%的增值税扣除额,因此17%的约定违约金金额不超过损害赔偿金额。因此,被告可以按照相应的税额抵扣,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值得商榷。

发布于 2023-12-31 10:15

免责声明:

本文由 DNAngel 原创或收集发布于 火鲤鱼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可联系本站删除。

火鲤鱼 © 2025 专注小微企业服务 冀ICP备09002609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