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Mainland China使用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简化《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实施程序,内地税务机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机关于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5日通过换文,就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机关在内地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件达成协议。特此公告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税务机关为香港居民在某一公历年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可用于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的身份。香港居民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CEPA待遇条件的,情况发生变化后,原适用于公历年的居民身份证不能用于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
根据换文,上述安排将于2016年4月15日生效,2016年4月15日前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件也将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在内地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目的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香港税务机关”)已通过换文方式,对使用香港税务机关在内地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作出行政安排,以简化香港居民享受《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手续。为落实双方在换函中所作的行政安排,特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
根据换文,香港税务机关在某一历年为香港居民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可用于证明该历年及以后连续两个历年的香港居民身份。香港纳税人如取得2016年香港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其2016年的税收居民身份,居民身份证可作为2016、2017、2018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CEPA待遇的证明材料。香港纳税人如取得2016年香港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其2014年的税收居民身份,居民身份证可作为2014、2015、2016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CEPA待遇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纳税人的纳税居民身份变更
香港纳税人在取得香港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被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的条件的,情况发生变化后,原适用于相关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不能用于证明纳税人的香港居民身份。
四.换文行政安排的适用范围
换函管理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双方完成换函后生效,适用于香港税务机关签发的所有居民身份证件,包括2016年4月15日前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