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住宿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4号),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将于2016年8月1日开始实施。
试点范围:
91个城市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行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试点城市名单如下:
试点城市名单
试点内容:
1.提供住宿服务,销售商品等。可以自己开特价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有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开具。
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出售其收购的房地产的,仍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2.一张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即单一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无税金额为9999.99元。
3.特价票的销售根据收款率进行换算和报告
试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纳税额,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的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和第5栏“本期数”对应的栏目中,“税务机关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无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