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辅导:增值税起征点幅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范围。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如下:
(一)按期缴纳税款,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含)。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解读】本文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范围的。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我国适用于个人(不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一)销售商品,每月应纳税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每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
(3)有应税行为的,月应税销售额为2万元;
(4)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
二.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六条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服务、销售的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应当分别核算。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以及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计算当期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销售配额。
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7月申报纳税时,2016年5月和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商品、加工修理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不超过6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其他个人以预付款形式出租房地产的,在预付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可以平均分摊预收租金收入。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重点变化】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文增加了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