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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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营改后的企业做好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近日起草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明细科目和栏目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列示等方面全面规范了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能否满足目前企业纳税申报和增值税明细核算的需要?营改增后能解决会计问题吗?下面我们来看看下面的重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

添加会计科目和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付增值税”、“预付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待认证进项税”、“待核销税金”等明细科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已缴税额”、“转出未缴增值税”、“减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简易计税”等栏目。其中:

1.“进项税额”栏记录一般纳税人为购买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缴纳或承担的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销项税额抵扣”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因销售抵扣而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抵扣的销项税额;

3.“已缴纳税金”一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缴纳的应缴纳增值税;

4.“转出未缴增值税”和“转出多缴增值税”栏目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每月末应缴纳的未缴或多缴增值税;

5.“减免税”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给予的增值税;

6.“销项税额”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以及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7.“出口退税”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

8.“进项税额转移”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非正常损失及其他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并按规定转移的进项税额;

9.“简易计税”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每月末从“应交增值税”或“待摊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当月应缴纳、多缴或待摊的增值税,当月缴纳上期未缴增值税。

(3)“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普通纳税人以预缴方式转让房地产、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预缴的增值税。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下一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以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或在建房地产核算的房地产,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从后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实施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未经过勾稽比较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5)“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因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已入账的进项税额,但因未领取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无法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6)“待转卖税”为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税,已确认为相关收入(或利润),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在后期确认为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无需设置上述栏目。

它规定了9类业务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九大业务的会计处理,如:

1.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销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应收或者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计算的销项税额(或使用简单的抵扣“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抵扣“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退回时,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对面会计分录。如果会计收益或利润的确认时间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则应将相关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待核销税金”科目,在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单计税)”科目。

2.购买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按规定每年扣除进项税的会计处理。对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以固定资产或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在建房地产项目核算的房地产,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的,按照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期抵扣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按未来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在后期抵扣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如果允许企业首次购买增值税控制系统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从应交增值税中全额冲减,则按规定冲减的应交增值税金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计入“递延收入”科目;固定资产后续折旧时,借记“递延收入”,贷记“管理费用”。

发布于 2023-12-3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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