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点
前几天,我们收集了很多关于企业税务风险情况的实际案例。以下是我们经过核实确认整理出来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详情请见下文。
演绎类
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退回的安全生产保证金,未冲减相关费用;如果回款形成资产,其折旧和摊销应在税前重复收取,不得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查看保障基金等科目,审核保障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保障基金的返还和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从保障基金中返还的资金用于税前扣除标准中规定的费用,超过标准的部分合并计算后不进行纳税调整。上级退回的保障金用于直接奖金或补贴的,不计入工资总额和工资计算调税;用上级退回的保障金,直接收取职工教育经费,导致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超标,超出部分不予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抵扣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议:检查企业是否将已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抵上级返还的保障资金,其他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不计入应付工资-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是否不进行调税。
3.应计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但未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检查其他应付款-其他保障基金归还账户年末贷方余额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4.应视为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一是补贴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专家奖金、码头津贴等。,尚未通过核算的应付职工薪酬,也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和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费用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调税。第三,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定限额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检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下达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进行纳税调整。
5.应计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用和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应计但未实际分配的工会经费,不受税收调整的影响。
建议:查看其他应付款,查看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有效凭证是否能完整提供;否则,它们不能在税前扣除。
收入类别
1.费用收入不计入总收入。比如扣缴个人所得税获取手续费收入。
建议:查看“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的贷方金额及余额,看是否有无无收入的交易。
2.不能支付的金额不计入总收入。
建议:查看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明细的长期未核销余额。
3.获得内部罚没,长期挂靠交易不计入总收入。
建议:查看其他应付款-其他-监管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相关原始凭证的贷方金额,是否有可以确认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纪律处分。
4.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障基金的余额(包括利息)在扣除实际损失赔偿和返还给下属企业的金额后,尚未确认,也未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建议:查看保障基金等科目,审核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保障基金使用的预提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5.罚款收入不计入总收入。例如,买方的预付款将被没收。
建议:提前查看收到的账目,了解当前核算单位的贷方金额长期不变的原因。
税收优惠类别
1.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金额和销售金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没有进行税务调整。
建议:查看销售费用等科目,进一步查看列有折扣金额的销售发票和销售合同。如果不符合税法,应进行税务调整。
2.不合规抵扣凭证,无调税。
建议:检查企业在支付费用时,税前扣除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3.特殊重组政策不适用于吸收合并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不按专项改制进行税务处理。
建议:查看并购重组协议,未报税务机关的进行税务调整。
4.天然气生产和销售之间的差额超过合理损失的未确认收入。
建议:查看生产报告、销售报告、财务报告等。如果产销差超过合理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
5.新税法实施后,补充2008年以前发生的收入或核销2008年以前发生的费用,不按当期适用税率核算。
建议:检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至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收入进行递延,并在2008年之前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预提费用。
资产类
1.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审核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后,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调整纳税。
2.非应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折旧税前扣除,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香港建设费补贴,则确认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但支出产生的资产仍要计提折旧,并重复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建议:检查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财政补贴、补贴、贷款利息补贴、香港建设费收入等非应税财政专项资金所发生的费用,或者其资产发生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是否扣除。
3.资产处置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的处置。
建议:查看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4.资产损失不按规定审批,直接申报税前扣除,不进行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建议:检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或申报后是否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的规定。
5.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检查企业累计摊销账户中的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6.已终止的固定资产继续折旧,不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查看长期停工费用账户,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成本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