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操作三误区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也是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全部条件。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按照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践中有三个误区,我提请纳税人注意,以避免不扣除增值税的风险。
误解1: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认证或检查是否合规
在实践中,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无发票专用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内容压线、公司负责人不完整等,可以通过认证或检查认证。但根据相关文件,上述增值税发票均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也就是说,即使增值税发票经过认证或检查,也不代表增值税发票合规。
误区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和劳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并规定“简单计税方法的税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于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情况。
比如企业租班车上下班,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因为属于集体福利购买的应税服务,不能抵扣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就不存在“转出进项税”的概念。
误区三:专用发票可压可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要求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采购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如打印行被压或错,应作废重新开具。
也就是说,“压线错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发票使用规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抵扣凭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有权拒收。不仅专用票中的密码区“压线错格”,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压线错格”都属于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在实践中,为了防止相关争议,建议买方在相关采购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如果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或不符合发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导致买方无法抵扣,卖方应将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买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还应当赔偿。如果卖方未按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买方有权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