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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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1993〕149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八。转让无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参与接受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分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股权转让应按本税目征税。九、出售房地产以房地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分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股权转让应按本税目征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股权转让涉及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不够明确,要求比较明确。因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10日发布了《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1 .用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股票,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分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二、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九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规定,予以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此企业可以投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参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分担投资风险,转让股权,都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然后从2016年5月1日起,【/s2/】营改增【/s2/】试点全面启动后,营业税取消,增值税一直征收。请问:投资无形资产、房地产、转让股份的企业,营改增前不征收营业税,但营改增后可以改为不征收增值税吗?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没有明确列出。不过可以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找到答案。

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一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服务和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获得金钱、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二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照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一、取得房地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偿还债务等多种形式取得房地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从角度看,企业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属于“其他经济利益”,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房地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取得的房地产,也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意味着投资企业应将房地产投资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而连接增值税“分级环征、分级抵扣”的链条,说明房地产投资入股行为已纳入增值税“销售房地产”的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投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偿出售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至于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中看出,本次改革试点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也就是说股权转让不属于改革增加试点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改革后也不征收增值税。

发布于 2023-12-3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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