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新规,8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6〕47号),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s2/]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文件,边肖整理出了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我们要注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1)用红字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
1.如果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经用于申报抵扣,购买方可以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写《信息表》时,未填写对应的蓝信专用发票信息,应根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金额暂从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将与""
2.如果采购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或抵扣联无法退回,采购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3.如果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送达买方,且买方未使用该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返还发票和抵扣,卖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以蓝色填写专用发票的相应信息。
(2)同步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验证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3)开具红色专用发票
卖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并在新系统中以负数输出开具。红色字母的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系统校准
纳税人也可以利用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向税务机关系统地查询信息表的内容。
二、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普通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办理。
三.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如果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在相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内开具多张红字发票。机动车销售红字统一发票应当与机动车销售蓝字统一发票原件一一对应。
四.适用本公告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抵扣税款的公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9号),如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5本公告将于2016年8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一条、第二条同时废止。以前未尽事宜,按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