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更多企业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待”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适度降低一级企业准入门槛,适当提高比例,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为一级企业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的100%以上降至30%以上。
此外,《新办法》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将二类和三类企业退税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将一类企业退税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至5个工作日。
总的来说,随着门槛的降低,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待遇”,退税的整体进度将会加快,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快速看看你的生意是否符合“优惠待遇”标准-
不同类型的企业及相应的“待遇”
一种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价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能力与上年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最近3年(含评估年度,下同)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或骗取出口退税情况。
3.上年末净资产大于企业上年度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减免税)。
4.评估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5.企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未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
2.上年末净资产大于企业上年度办理出口退税金额的60%。
3.连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评估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5.评估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估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水平为甲级..
7.企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未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
2.上年末净资产大于企业上年度办理出口退税金额的30%。
3.上一年度从事综合外贸服务业务申报的出口退税占企业出口退税总额的80%以上。
4.评估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5.评估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估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水平为甲级..
7.企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治疗”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税收通道(特殊服务区),优先安排出口退税,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出口退(免)税问题。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完成出口退(免)税手续:
(1)将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通关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正确比对。
(二)出口退(免)税计算准确。
(三)不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从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的供应商处购买..
(五)为综合性外贸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二等/二类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二类。
“治疗”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完成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
(二)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通关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相比,申报的电子数据正确。
(三)未发现审计疑点或者消除审计疑点。
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估之日止不满12个月。
(二)评估时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者纳税信用等级尚未评估的。
(三)上一年度未申报出口退(免)税6个月以上(从事援外、外承包、境外投资、出口季节性商品或生产周期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有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标准的。
(五)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有风险的情形。
“治疗”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完成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
(二)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通关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相比,申报的电子数据正确。
(三)未发现审计疑点或者消除审计疑点。
四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
(a)纳税信用等级在评估时为d级。
(二)上一年度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册、原始凭证、申请材料、备案文件等。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评估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暂停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未满2年的。
(五)新设立的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值得信赖的企业。
(七)海关信用管理类企业被认定为不值得信赖的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水平为C..
(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有风险的情形。
“治疗”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核:
(一)纸质凭证和申报材料应与电子数据相匹配,逻辑一致。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通关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比对。
(3)对于采购的出口货物或被视为自产产品的此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产品,国家税务机关应在每个供应商的发票中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对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进行产能和纳税评估。
国家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消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退(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