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实施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为确保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产业纳入全面“营改增”试点,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各项“营改增”工作有序开展。5月1日,部分纳税人成功开具“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志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第一阶段的成功。6月1日,部分纳税人成功报税,标志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申报阶段第一场战役的胜利。
一、实施“难民营改革和增加”的政策效果
经过一个多月的“营改增”试点运行,其政策效应已逐渐显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产业税负明显下降:
从建筑业的角度来看,现行税率为11%,扣除进项税后,税负将略低于3%的营业税税率。对于不能取得进项税的旧项目(2016年5月1日前),征收率为3%。由于增值税是附加税,与营业税的内税相比,3%的征收率相当于2.91%的营业税。按营业额100万计算,营业税制度下应交营业税3万元,“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2.91万元,减轻税负900元。
从房地产行业来看,现行税率为11%,扣除进项税后,税负将低于5%的营业税税率。对于不能取得进项税的旧项目(2016年5月1日前),征收率为5%,与4.76%的营业税税率有关。按营业额100万元计算,营业税制度下应交营业税5万元,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4.76万元,减轻税负2400元。
从金融保险的角度来看,现行税率为6%,扣除进项税后,税负将比营业税税率低5%。
从生活服务业来看,现行税率为6%,扣除进项税后,税负将比营业税税率低5%。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与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税负降低了40%。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中的问题”[S2/]
1.企业税负的减轻意味着税收的减少。在营业税制度下,外国建筑公司在施工现场承包的项目按3%缴纳营业税,而在增值税制度下,外国建筑公司在施工现场预付2%,1%返还给当地机构,这将直接降低外包项目的增值税三分之一。由于县级合格的建筑公司很少,如果我市只有7家合格的建筑企业,按照2015年1.8亿元的建筑营业税,将产生6000万元的减税。
2.“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给地方税收带来压力。“增值税改革”实施才一个多月,纳税申报刚刚开始,无法获得全年实际数据。根据政策只能预测年度预期减排数据。根据2015年四大产业地方营业税3.04亿元,预计全年四大产业及下游产业收入将减少约1亿元。
3.征收“超额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会改变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部分税收收入,有些地方出于对地方利益的考虑而出现“税收过度”的现象。比如对施工企业征税,发现无论施工项目取得多大进展,地税部门都是按照合同价格一次性征收整个项目的税款。对某项目进行调查后发现,该项目建设进度已完成64.83%,但该建设项目所有税费已按工程价款的100%征收。有些项目刚开工,所有税费都是按合同价收的。
三.关于规范实施“营改增”的建议[/s2/]
1.深化综合税收管理体制。针对四大行业的行业特点和增值税管理要求,进一步深化现有综合治税体系。比如国家发改委将重点项目建设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协助对重点项目建设服务进行增值税预缴;财政部门支付项目时,如无当地国税部门发票或增值税预缴证明,暂不支付;房管部门会从房地产企业的销量和价格、二手房的最低计税价值等方面进行信息共享和支持;金融办和银监部门引导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更高层次的分支机构,方便金融机构在我市预缴增值税。建设、规划等部门也会向国税部门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
2.建立国税与地税的合作机制。目前国税和地税是两个独立的部门,采用两种不同的征管体制。因此,应尽快建立国家和地方税收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信息交流、工作联系和异议处理,以促进联合征税。特别是营改增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数量将大幅增加。要综合考虑组织和编制,合理配置两个部门之间的人力资源,实现无缝对接,确保营地改革顺利进行。
3.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建立税务企业良性互动体系,着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管关系,使纳税服务更高效、更好,全面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4、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税。要加强传统行业的税收征管,也要探索如何对新兴行业征税,防止流失,确保应收账款全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