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咋缴税?
纳税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普通纳税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不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卖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12月底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按3%征收率减2%征收增值税政策适用简易法,可免减税,按3%征收率简易法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2015年第90号公告,普通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放弃减税,按3%的税率按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抵扣进项税。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移交清算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款:固定资产
2.支付清洁费用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贷款:银行存款
3.收入的接收
借款: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贷款:清理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改增之后,政策又变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售其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使用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二手货增值税政策执行。”
根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商品按简易方法处理,增值税按3%的征收率减征2%。国税函[[2009]90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商品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购置的自用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减征2%的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放弃减税。
但是,银行里的一般纳税人(比如交通等。)之前加大营改增的人,在不扣款的情况下出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有些不同。36号通知附件二规定的“营改增试点日期”应为2016年5月1日,交通等纳税人如果将营改增至2016年,则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变更营改增。5月1日至5月1日购买的固定资产已抵扣,2016年5月1日以后出售时可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如果营改增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抵扣,2016年5月1日后出售,是按照36号通知附件2规定的“按照现行旧货物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还是按照2015年第90号公告规定的“免减税项,按3%的税率按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按3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