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异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各地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1.提供建筑服务、跨地区销售、出租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和房地产所在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税率,在当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税率,在当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