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发票新规,严重违规者将被判刑!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的通知
国税发〔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国税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发票,下同)的信息共享和核查机制,优化便民服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首先,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机制。地方省级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信息共享和审核。省级税务机关应在2017年2月底前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通数据传输线路,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应向本省省级税务机关开通数据传输线路。从2017年5月1日起,本省(含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将实时(每5分钟)传输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做好信息接收工作。省级税务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信息的范围暂限于汽车及挂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电子信息。
二.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s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根据国税机关传送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严格审核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比较无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如果比对与信息不符,启动疑似车辆调查程序,向当地国税机关核实,核实后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因技术原因导致信息传输失败或收不到信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先根据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待传输失败消除或收到相关信息后,再执行比对程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对传输失败、未接收到的信息和与比对不符的车辆信息进行汇总,并传输给相应的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收到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但因传输故障、未接收信息未能履行比对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输的车辆信息时,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检查,排除技术故障,补充相关信息。
【/s2/】三是加强对疑似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检查。【/s2/】省级税务机关应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比对不符的车辆信息整理到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法律处理,并及时传递补办的车辆完税证明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购置税信息比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核实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对于因信息传递失败或未能收到信息而未能履行比对程序并直接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车辆,国税机关应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实。经核实,国家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责令补税;纳税人拒不缴纳,或者经核实,发现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伪造、变造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号牌。
【/s2/】四是加强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审核和管理。【/s2/】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专门的数据传输线路。国家税务总局每周收集全国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并传送至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销售发票电子信息与国税机关传输的电子信息不一致或者未发现销售发票电子信息的,公安部应当定期向车辆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各地国税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具体工作机制由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省国税机关协商确定。经核实,发现伪造、涂改机动车销售发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号牌。
V .优化便利服务。【/s2/】为进一步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政策,协调车购税征收机关的设置级别及相应的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加快将业务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确保车购登记和车购税征收机关的设置级别和业务范围一致。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登记部门设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并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点增设营业代理网点和自助纳税机,逐步实行网上缴纳车辆购置税,方便群众纳税。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