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否可以享受差额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推进劳务派遣服务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为销售,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增值税按简单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率为5%。
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增值税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增值税按简单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率为5%。
选择缴纳差额税的纳税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收取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