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被判向京东赔偿10亿元

刘强东:我们经常说战斗只做第一,但是却处处防守,从不想着如何主动出击!



全面回顾京东与阿里的“二选一”之争
2013年6月,时任京东财务副总裁发表了一篇个人署名文章暗指天猫“逼商家二选一”,首次将商家被阿里巴巴要求“二选一”的问题曝露出来。 在京东起诉状中同样指出:2013年以来,天猫不断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商城参加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 2015年,京东正式向有关部门举报天猫在“双十一”促销活动中要求商家“二选一”,称其扰乱了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之后的几年时间里,京东与阿里之间围绕“二选一”和行业竞争策略,争论不休。 2017年,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起诉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京东向法院提出的诉求主要有:1.确认三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判令三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亿元等。 京东指出,阿里方面要求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 随后,案件内容还未开审,阿里方面就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此案应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阿里方面关于管辖权的异议,随后阿里方面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阿里方面的上诉,维持北京高院的一审裁定,二审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同年9月,京东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通知唯品会、拼多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随后,唯品会及拼多多也向北京高院递交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这意味着,京东、拼多多、唯品会三大电商平台将联手围攻天猫,争取在司法层面明确“二选一”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9年10月,针对上述纠纷事件,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发文回应。

什么是“二选一”
而要想从复杂的事件脉络中彻底理清楚这起案件,必须要搞清楚一个关键名词的定义,究竟什么是“二选一”。 电商行业的“二选一”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以种种明示或暗示手段,强迫或变相强迫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通过该平台销售。 一般来说,电商平台会通过对商家施加压力,让他们只能在自己的平台和竞争对手的平台之间选择一个进行销售。 这样一来,别的平台都没货,消费者只能在自己的平台买到心仪的产品。 这种“人无我有”的独家协议,就成了吸引消费者、获取更多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有效举措。单独从竞争策略的效果来看,“二选一”无疑是十分高效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类限制商家自由选择权的策略,却很有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通报将“二选一”的行为直接定义为“垄断行为”。因为“二选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相关规定。


写在最后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行业竞争本身没错,错的是干涉经营选择权和定价权的不正当行为。 “二选一”行为的存在,限制市场竞争、遏制创新发展,实际上是一种行业无序发展的突出表现,不仅损害平台和商家经营者的权益,同时对消费者利益造成危害。 我们也坚信,未来电商行业必将持续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举措。希望各大电商平台、品牌、商家和相关从业者,都能从此事中吸取教训,面对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竞争策略大声说不。 毕竟,任何一个行业想要健康发展,都离不开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