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主体的特点
以上我们对公共管理主体范围的界定可以看出,公共管理主体主要就是指拥有社会公共权力,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解决公共问题的组织和个人,具有以下特征:
(1)公共性。
从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性质及目的来看,公共管理主体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公共产品,服务于社会公共生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管理主体拥有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权力,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其最基本的价值导向。
(2)法制性。
其一,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设定法定。 其二,行为合法。其三,权限法定。 其四,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外界压力的干涉。
(3)多元性。
由于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公共管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组织,还包括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第三部门。
(4)网络性。
在现代社会,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发展,进行着合理的多元分化和相互渗透,不同主体之间互相配合、相互监督,呈现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呈网络状结构以更全方位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5)发展性。
随着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不断加入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具体承担着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提供,政府不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公共管理的主体结构从封闭性逐渐走向开放性,呈现与时代共同发展的特征。
总之, 传统公共管理把政府组织作为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采取行政手段,政府全方位干预并缺乏责任的公共事务管理导致低效率。 政府完全操纵着公共事务管理的大权, 为此背负了沉重负担, 行政效率也很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又将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应付日益增多的公共事务,现代公共管理要求越来越多的管理主体参与到公共管理之中,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