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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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是一个国家保护科学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进入高水准阶段,但是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保护措施正处于发展阶段。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我国相关措施和理论并不完善。在如今注重创新创作的年代,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国需要抓紧完善知识产权理论概念的普及和相关保护措施。本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阐述,对于相关保护进行讨论,提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并从多个角度讨论了我国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文化科技;保护措施;司法行政;国际化

前言

通常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定义为创造者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和钱财、房屋、汽车、首饰等具有相同的价值意义。因此,知识产权在我国以及全世界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相关使用价值和存在价值。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例如重大专利和驰名商标的价值,就远远高于汽车、首饰等有形财产的价值。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一种特别的权利,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特征:

(一)保护对象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其保护的对象就是非物质性的信息。这种信息多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流传,永久保存的特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得到广泛的传播。作为一种没有形状的财产,他可以被世间很多人使用利用,并且不能使用有形财产的控制措施对知识产权来进行控制[1]。

(二)对世权和支配权

知识产权具有对世权和支配权,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对抗其他一切人,任何人都不具备干涉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消极义务,同时也不具备协助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积极义务。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进行直接的支配和利用,并且不受到其他人的干涉。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并且可以分不同的地域取得和行使相关权利。在不地区和时间可以根据先后顺序分别按照同一信息,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和条件进行知识产权的获取。不仅是时间和空间,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区域,也可以取得多个知识产权,并且不同的法律监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各自存在的。因此权利人可以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反而与区间行使分别对应的知识产权所赋予权利[2]。

(四)可分授性

知识产权不仅可以在不同的时间,空间,法律内获得不同的权利,取得相同的知识产权还可以在同一法律规定区域内将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全能授予多个人行使。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在科学技术进步领域以及文化繁荣昌盛等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都有其不可取代的重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之间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接下来本文将详细解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一)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作为技术创新以及专利申请的重要动力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同根本上激励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和科技的创新。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中有所规定,如果职工具有专利申请以及科技创新,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单位进行相关报酬的获取。作为一种对广大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这其中体现了知识和技术参与分配的原则,能够很大程度上保护科技人员专利权的合法权益[3]。

(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留住更多的人才,促进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新作为社会进步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正在从制造业大国向创造业大国进步,因此留住人才是社会和国家进步的前提。企业应该提高相关科研人员的报酬,激励他们积极进行专利创新。在对创新资源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得格外重要。其能够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配,一个企业如果想在同行业中脱颖而出,那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就是本产业的创新技术,通过创新技术和专利申请,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能够吸引更多的资本融入,促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获取更多的商机,能够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一个企业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企业的相关技术和经验就有可能被别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拱手相让,失去了竞争优势[4]。

(三)促进经济的飞速发展

知识产权需要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摸索,才能最终把握两者之间的“度”。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宽松,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一定的损害,这不利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很大程度上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得生产生活缺乏活力,整个国家陷入僵局。相反,如果知识产权过度严格,对于大众来说,权利人把握较多的权力就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状况

我国历史文明悠久。中华民族蕴藏着巨大的创造性,曾经的辉煌使得很多治理成果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向前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诞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能够享受所有权和使用权,使得社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在国际竞争中成为有力的措施。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由于很大程度上的历史原因建设较晚。和西方先进国家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处于发展建设阶段。但是发展交完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跟进国际脚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尽快与世界接轨,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5]。

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我国对于和WTO不相符的法律进行一步步的修正。我国正在稳步前行,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的过程中,扎实落实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较晚人们心中对于专利的保护意识较弱很多地方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造谣、抄袭等。甚至有些地方与黑社会联合造假腐败现象严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必须进一步加快脚步。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意识淡薄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在人们心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相对薄弱。对于很多大众来说,知识产权的概念仍然相当模糊,甚至有些人都不曾听说过知识产权。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不了解,就更不用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特别是一些知识分子,他们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漏洞,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抄袭和滥用,甚至有人将他人的知识产权占为己有[6]。

(二)缺乏措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要相应的措施加以约束,在一个国家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需要政府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来说,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问题,虽然国家发布了《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其中内涵的外延十分丰富、无穷无尽,只靠几部法律,无法对全部的知识产权和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保护,就人们的创新能力而言,当今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完善。除此之外,另外一个严重的现象就是知识产权领域执法不严。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侵权抄袭的现象屡禁不止,这就是执法不严的典型代表。不法分子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漏洞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赚取不法利益。

(三)先行权

立法者有三种,将在先权利确定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方法。第一种就是将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注册撤销以及阻碍商标申请的理由。第二种是限制商标注册效力将在先权利作为理由。最后一种就是,第一种以及第二种的结合一部分用来阻碍申请和注册商标,另一部分限制注册商标。如果在部分具体情况之下,这样在先权利作为阻碍申请商标和商标注册撤销的理由。那么商标法的功能就会遭到很大程度的削弱,导致申请人注册商标时的利益相应的损失,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除此之外,如果限制商标注册成为在先权利单纯的理由,那么一些知名商标在注册之后就会遭到其他非份之人的随意搭车,对知名商标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所以发生在立法者确定商标法时应当选择时间较早的在先权利作为阻止商标申请和撤销的理由。世界上有两个典型的将这些权利进行商标申请阻碍,以及商标注册撤销的国家,那就是德国和法国。另外作为限制商标专用权,典型的国家就是日本。

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措施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它们的国际高水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我国已经拉开了较大差距。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使得市场经济得到了充分发挥,这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提供了有利的国内环境支持。

(一)完善法律法规

藉由修改专利法以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中,添加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所有行政决定,享有最终司法审查权的条文。通过这种方法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和国际相接轨。

(二)完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方面,在修改现有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应该全面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将当事人的权利和执法实践中的可能性进行平衡,参考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划分为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等不同的情况。对有过错和无过错的适用场合进行规定,在归责原则中不能一刀切的否定前者或者后者。

(三)先予执行

在知识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给予有效担保,及时采取先予执行,防止侵权人进一步实施侵权行为,避免侵权行为带给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可逆转的伤害[7]。

(四)商标法的先权利

从我国近几年的相关研究情况来看,有很多专家都对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问题进行了分析,且不同的专家对这一问题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但是从当下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是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虽然表面上我国的商标法采用了德国和法国的处理方式,但是根据笔者所了解的,只有那些能够在全国排上名的知名商标在使用时才能够阻碍其他商标的注册,但是大部分不知名的商标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全国不指明商标在一定区域使用未使用的法律效力,并且为了阻碍其他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其成为限制的理由。由于这些商标权没有法律就行,阻止在先权利的继续使用,就会导致我国在先权利存在很多相应的问题,真正的问题就是在先权利获取的人想要进行进一步的经营规模扩大。

(五)加大权利人的救济力度

首先,对于侵权人给予较大的经济赔偿责任,警惕侵权人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根据权利人的诉讼申请以及法院的判决,侵权人将背负销毁侵权物品的责任。再次,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的判决,可以规定侵权人不得再次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禁令,对其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也将剥夺。最后,侵权人必须要将自己的侵权行为如实说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润进行赔偿[8]。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相关保护制度的建立是离不开国际舞台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必须要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既是我国经济、科技、艺术进步的前提,还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代化、国际化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改革也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我国应该积极跟进国际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履行相关义务,担负相关责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参考文献:

[1]杨异.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社会科学前沿,2019,8(09):1606-1612.

[2]张珊.互联网时代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J].出版广角,2019,(21):43-45.

[3]科技日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发展[J].稀土信息,2019,(12):封2.

[4]何丽敏,刘海波,张亚峰.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水平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9,36(24):136-142.

[5]王丽颖,刁舜.我国虚拟现实空间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论纲[J].知识产权,2019,(10):61-71.

[6]盛佩琪,叶劲松,胡大猛.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研究[J].科技与经济,2019,32(5):32-36.

[7]叶珺君,章洋舟.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定量分析[J].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9(4):43-46,68.

[8]易靖韬,蔡菲莹.企业创新与贸易方式转型: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的调节作用[J].中国软科学,2019,(11):119-128.

发布于 2022-07-2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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