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45240号“远东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6045240号“远东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63号
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5240号“远东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03527号、第13177096号、第14046467号、第16345898号、第3098084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000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399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2004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2121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449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复印件证据。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本案复审范围为申请商标在“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远东教育”与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東遠”、引证商标七“東遠”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1、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高亚晶刘盈盈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