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权力的特点
在中国特有的制度环境中形成的灰色权力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依附公权力。掌握公权力者的地位越高、权力影响力越大,所形成的灰色权力的能量也越大。二是灰色权力的运用可以是掌权者本人或下级、同伙,但更多的是通过配偶、子女或亲戚朋友间接行使。三是灰色权力的涉猎领域十分广泛,既可以在国有企业,也可以在外资、民资等非公企业。四是灰色权力的后果只有一个,就是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掌权者及同伙带来巨额的灰色利益。
中国在市场化改革中之所以会出现灰色权力现象有其复杂的经济社会原因。总括起来看,大体有五:一是过多的市场监管和诸多重大政策在不同领域缺乏统一性。如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之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农村和城市之间很多政策往往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再加上政府对经济社会的过多监管和市场过高的门槛,都为灰色权力地带的形成提供了土壤。二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大量权力寻租现象,以及这种现象导致的国有资本流失。三是对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经商缺乏严格的约束。尽管我们也出台了一些有关限制官员以及官员配偶、子女从事商业活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形同虚设,不能被有效执行。四是享有重要权力的官员的家庭财产,只有申报环节,没有公开制度,躲避开了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配偶、子女将大量财富转移到境外,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2012年6月5日,《中国经济周刊》刊发一篇文章称,从2000年到2011年,中国12年间共抓获外逃职务犯罪的逃犯高达18487人,缴获的赃款等共计541.9亿元人民币。这一数字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问题的严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