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申请商标注册可行性分析
目前南京市众多企业以起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南京市注册商标,由公司实际使用的情形。那么此种情形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或者被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是否适合推广?下文将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对此做简单的阐述、分析。
一、南京市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法律法规中就有关问题的相关规定来看,
1.关于南京市法定代表人:
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首先要符合法律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2007年2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提供以该自然人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要符合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而作为供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所要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自然要以公司业务范围为准。这样,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便涉及到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同时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及是否可以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问题。针对该问题,首先来看下相关法规中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资质的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南京市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由公司实际使用所潜在的风险。
从上文可知,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而实际上由南京市公司使用商标,这种做法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目前一种普遍做法,但,这种做法是否会使公司受制于人,甚至陷入潜在的危机中,也是值得研究的。
总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南京市注册商标,而实际由南京市企业来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也为市场中的一种通行做法,但该行为也存在诸多风险,对于南京市企业来说,要结合自身实际,来综合考量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南京市商标的利弊。对于必须以其法定代表人名义来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建议向专业的商标咨询或代理机构咨询,请其针对企业的特定情形,制定专业合理的应对措施,以防止使企业处在潜在的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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