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如能准确划分,直接将不得抵扣的进项转出;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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