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
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后方可实施:
(1)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3)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4)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置换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人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人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3)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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