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分标准中能否引入注册资金,《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即 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要达到多少金额才允许投标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但如果地方政府出台有关注册资金方面的门槛条件,也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也必须与其拥有 的注册资金数额一致◦这一条就说明了投标人所承揽项目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 数额,否则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结果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 为了避免招标风险的发 生,投标人注册资金数额必须高于釆购预算金额。 但实践中,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资格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资金 以限制排斥部分投标人参与,甚至导致项目流标,影响项目进度,也影响招标的公平与公 正性。 笔者倾向于某些地方政府的折中性规定,比如将注册资金作为评分的依据,但不作 为资格审查的依据,这些规定也有一定的道理,且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 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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